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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员工辞职,公司一定要批准?30日是个卡,公司无可奈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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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5:06:1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sunny_huang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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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sunny_huang-(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41438)
本帖最后由 sunny_huang 于 2013-6-28 17:06 编辑 / h6 D/ R8 M2 F  D# E2 L
% y8 u3 Y- S7 }( Q7 o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员工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J- q2 v) D0 x. _0 ~7 ]
企业一直以来的优势地位,随着人才竞争的加剧,以及员工法律意识的增强,一直劳动法律法规的倾斜保护8 |/ G, \0 y$ N; \8 k6 R9 I
渐渐开始动摇,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作为HR的我们恐慌的发现,代表企业一方的我们也有这样那样的无奈. g4 u* J& n: w6 c6 y, u
案例:
* G+ m! P( s, a( A( \) V      我们公司一高管离职,说了N个月,领导没有同意,后来递交了书面申请,但是由于该高管原来是我们公司某对外业务的负责人,涉及到人员管理和资金往来的诸多事务,交接事务涉及财务,综合办,人资,企管办,我们按照流程签批离职手续,其他环节都通过了,财务交接的项目有两项财务没有签字确认,在第30日的时候,虽然签批的流程卡壳了,该高管就没有再来上班。她认为交接的时间已经过了,没有必要再来公司上班。其实她提交书面申请的时候,老板是同意了,所以我们就开始走离职流程,但是,因为业务过程中涉及到未收款项等问题才卡住,交接期间,恰逢公司人事变动,我们老板换人了,来了新的老总认为是我们人事不熟悉业务,造成,未交接完成,人就离职了。我们有苦也说不出啊,毕竟明明白白劳动法摆在那里,人家已经履行了离职提早30日申请的义务,老板认为,反正就是要卡住,直到欠款结算完毕了才放人,我们是左右为难,难道要交接半年,别人平白等半年吗?作为人资部门,我们的建议是,时间到就放人走,但是可以跟员工协商,因为毕竟是高管,交接事务比较多,让人家协助后期的一些交接工作,但是如果发现员工在过往工作中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尽管离职了,我们就该事项让员工承担相应责任。7 i! B9 f% S" c( ^% e3 k+ K' J
———但是新老总觉得,我们这样做就是业务能力问题,认为我们失职了
, g4 H$ m; @) I# A0 }- h———老总觉得,你提交辞职书是你的事情,我反正没有同意,直到我把事情办好了,才同意,不管是30日还是多少日,你得让我们把账理清楚了再走
0 N0 |  e% V' v& V3 w+ [  N; [" ~( i- X+ u2 F5 e! z  _7 U& ^0 R6 @, P3 w9 L
事后,我查阅了相关资料,附上。——大家也讨论下,如何处理最好) ]$ y( M0 ]9 K  P
法律原文:
- p8 S7 P9 J5 v% V; C8 T# e* ]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l- o) U9 ^7 C# v7 v! v' k
《劳动合同法》2007.6.29  2008.1.1实施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g( L' N- B4 g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 v) m5 u- t( U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0 v8 t- I3 H7 O# z6 w

" m* v$ n8 P% x- g4 z6 a
分析: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拥有提早三十日辞职的权利,这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 P* |  U8 W7 X- ?2 m. U
9 T" ^3 V2 {5 O8 A$ s" y
_______2013.6.28  16:51' X; n4 c1 Y/ V3 v
我特地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
1 m1 y+ ]5 f5 i& T, @: v9 B( D我把实际发生的案例简化了放在上面讨论,感谢各位的支持。你们的建议我整理了一下,我认为之后在处理离职问题的时候,我们要注意的点有这些/ x5 w0 \# [7 L
(一)提早30日既然是一个节点,那么我们HR更应该督促各个部门协助交接,顺利完成交接流程
  F2 |" W  o0 x' `. H(二)对于普通员工和高管的交接,我们设置具体的规则,员工和管理人员的交接区分开来
4 Y- k1 w; Q$ I3 s$ Q2 a4 O(三)对于部门高管日常工作中涉及财务账务的,要月清月结,在提出离职的时候就要予以审查,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如果确实造成损失,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处理(在高管提出离职当日,就要启动审查程序)* V$ s) `1 U3 g
(四)从这次的事件可以看出,我们的领导,很多时候并没有了解劳动相关的法规,在不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一直责怪HR不作为,或者处理不当,如果有机会,应当给领导也普及一下这些知识2 f2 L- b9 g7 G! W/ p* g" p# ]
还有一个实际情况时,我们是一个国企,很多老国企的做法还保留着
/ V, I2 v: J! z8 g尽管这些年,有了很多变革,但是要一下子扭转过来还是有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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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7 14:46:1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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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7 15:31:17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案例.有邕有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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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5:26:45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人力在公司提出离职快到30日时,都会催办离职手续的,很少出现手续不办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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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0:00:59 |只看该作者
员工要辞职,只要提交了书面申请,到了30日后,公司是必须放人的。再说了,人心都走了,强留一个空壳在这也无用。大家好聚好散,没准以后都转到了一起呢。何必自己跟自己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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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4:41: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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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12:01:56 |只看该作者
可以提前同员工协商离职日期,工作交接期限,以及保密协议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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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0 17:52:19 |只看该作者
对于相关法律就没必要做讨论了,就像上面一位朋友说的,既然员工提出了书面申请,那么剩下的一切,无论是挽留还是批准都要走合理、合法的程序了,如果员工自己主动办理手续,而由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导致超出时限,那就是没办法的了。! z$ F$ D: j3 M7 c$ b
其实我很想了解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员工提出离职,经过各个程序之后我们都已经审批通过,但是员工没有做任何交接就离开了,电话无法联系,或者是联系到本人,催促后也不来办交接手续的,是否可以视为“离职手续未清”,然后当月工资不发放??这个我比较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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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09:37:34 |只看该作者
人家提前30天通知你们,你们消极的办理交接手续,时间的延误是公司造成的,责任在公司这一方,而公司的老总应对这负责任,老是搞小动作想拖延人家时间的做法是相当猥琐的做法,鄙视你们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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