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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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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22:44:4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今日分享案例:
    2009年2月,孔先生进入上海某公司从事媒体宣传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孔先生每天只工作3小时,劳动报酬为60元每小时。工作至2009年10月,孔某向公司提出其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表示拒绝,孔先生遂诉诸劳动仲裁。
    点评:
本案中孔某作为典型的非全日制员工,其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的作法并未违法,因此无须向孔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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