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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超生”女员工,公司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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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16:41: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某女士在一家公司上班,09年5月,已经怀孕的她在离预产期还有一个月的时候,向公司提出申请休息,而公司则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确定该女士是"超生",没有准假。几天后,某女士再次要求休两个月假,因没有医院诊断证明,公司再次拒绝。一个月后,某女士生下了孩子,不久被通知,在她生产的前几天,已经被公司除名。某女士继而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j7 Y' C, f+ f& |0 d
   
  明明是怀孕,但鉴于二胎,没有向公司说明情况,那么公司这样的处理是否合法。
  k" _/ B$ @- X  m# U
     作为HR,应该考虑哪些风险规避。你们公司是否有女职工生二胎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你们又是如何处理的?
% W% Q% K+ A% 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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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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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8 14:06:36 |只看该作者
直接除名的方法是不可取的,这里已经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了。对于这种情况我任职的几家公司分别有不同的操作。较人性化的按照病假来处理,但需要员工提交医院的病假证明。另一种是公司成本较小的,按照事假来处理,不计算工资。这两种方式的处理都以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存在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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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8 13:07: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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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8 10:44:29 |只看该作者
参考楼中一位朋友公司的做法,和员工签署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法,出现纠纷的时候这份协议还是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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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8:19:03 |只看该作者
1.  二胎是否超生不是我们应该操心的问题,这个主要依据是计生部门是否给发放准生证,如果有这个人家是受国家相关法律保护的,企业肯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5 ^: n6 H" C8 b$ z" O' F" B7 R2.  如果确实是超生,企业也不能依据超生而做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这个是非常容易陷自己于被动,我们是否可以侧面地给予员工一些信息,让她自己知道这样的操作是不合理的,即使留下来也不可能会有良好的晋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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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5:06:04 |只看该作者
在有些地方,如深圳有明确的规定: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仍然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此条写在了劳动合同里,或在规章制度里且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且公示的,那么没有问题------解除!: Y0 Z! h! I% ^! Y1 J1 V
除了上述情况,如果解除,则会成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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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23:23:12 |只看该作者
不管员工是否超生,企业都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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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5:31:37 |只看该作者
公司如果有请病假等需要医院证明的管理制度,那这个女职工没有提交生病证明也没有孕产证明,则公司可以辞退该女职工;但公司私下去调查超生事由是没有这个权限的,就算超生也不属于辞退的理由(国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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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3:54:1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这个问题之前一直没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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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森林 发表于 2013-8-15 10:00
/ g" m0 J1 w: O4 T* r  S; z我首先澄清一个大家可能认为的误区:
% w, D, W6 z, Q5 D) I  n劳动法规和非劳动法规的管理范围大家要弄清楚,往往大家都会混淆,从 ...

; h. `, j5 D* ~完全同意这个说法,超生是计生委的事,公司应按劳动法来处理,至于生育保险该不该给,也是社保的事。不得以此开除的。
" y( b9 V6 s: P# e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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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6:49:12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的处理原则是,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但凡申请产前检查假,产假的员工,均需出具生育服务证和出生证明,如果没有所有假均以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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