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规派遣用工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轻 被派遣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场合是在用工单位,并且接受用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用工单 位有义务为他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因此,相比较派遣机构而言,用工单位往往更容易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例如用工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劳务派遣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情况,针对类似的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权利造成的侵害,《劳动合同法》仅在第9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给劳务派遣工造成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用工单位具体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未予以明确规定。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法律责任条款也仅重申了《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并未有突破性进展。因此当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受到侵犯时,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出于缺失的状态。法律应补充用工单位侵害劳务派遣工权利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实现对劳动者权利全方位的保护。 另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民主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比《劳动合同法》第9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2条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较轻,这样有可能造成用工单位置该条规定于不顾,导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关于确定辅助性岗位需要经过民主程序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落空,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 参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