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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志:
5 d1 \, h( I+ T, P" `% a, I3 K! s" E 鄙人有个关于病假的问题一直想搞清楚,所以在此想问问各位大神。
5 {' Z7 ^( \' Y: } 是这样的,我单位是一个国有建筑企业,90年代有一批老工人因病(非工伤)下岗好长时间了,公司一直给开的待岗工资。具体案例:王师傅是我单位工作12年的老员工,其于2009年患脑血栓而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但是还达不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办理病退。我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规定给予24个月的病假工资之后,现如今他休完病假之后身体状况仍然不能适应任何岗位(包括门卫、巡守等基本岗位),公司自其休完病假之后一直给予“待岗工资”318元,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公司在上海。但是现有部分人员因为待岗工资过低不断来公司“找事”。0 s6 x" I3 I. U9 L- ?+ S
现有几个问题咨询一下:4 |; Z8 g( |6 R6 h2 S$ A
其一:公司是否能够与这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5 k6 `& N& B" r1 i( {
其二:公司开的“待岗工资”是否有地方或者法律标准要求?# |% _& V1 k# D6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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