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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最精细的伤病员工绿色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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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20:37: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冲大梁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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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冲大梁的-(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01913)
本帖最后由 冲大梁的 于 2014-10-12 20:40 编辑 ' |/ {; ^$ C6 S3 {$ N( r% C
3 g$ E+ Z5 h7 v& J) x$ g  H
       处理伤病员工的事务是最棘手,也是最耗时耗力的,可谓让大家苦不堪言,恨不得干脆自己也泡个病号来躲躲。这个不怪你,这项业务本身就涉及很多具体细项,更何况法律法规在这里还规定得不详细、不健全。
       今天就按事务的逻辑发生顺序,用最通俗的语言,给大家一个最精细的伤病员工绿色处理流程,以后按图索骥地轻松开展工作就万事OK啦!

  T+ b" B4 b, u, Y' E
1.1劳动者交来了病假条,就要计算医疗期了。
     医疗期是法定的概念,其与治疗不是同一概念,治疗期是医学上的概念,而治疗往往要比医疗期持续时间长。说白了医疗期就是“在可享受特殊保护的有限度的病假,而这个病假的长短与劳动者的整个工龄和在本用人单位的工龄长短呈正比关系”。

* w( Z( u) w3 h" R- n$ V- f
言之有据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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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23:13: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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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08:34:13 |只看该作者
有木有继续分享的内容,很期待啊
2 _/ ?& B$ f. I4 z2 o. e! M9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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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8 22:50:04 |只看该作者
楼主很专业,还很有爱。赞一个。等着继续学习学习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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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14:57:14 |只看该作者
楼主~~~文风好玩~~~球下文~~~
用心,慎独,坚守,敏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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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17:49:59 |只看该作者
很实用,对这方面又加深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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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4 11:27:01 |只看该作者
期待楼主更多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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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3 17:18:47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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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20:45:2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以上内容只是伤病员工绿色处理流程的开头部分,后面还有工资发放、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计发、额外医疗费计发等内容。* w* ?" f% w8 i! T7 e% ^* D
        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喜欢这样的交流。如果喜欢就接着来野人献曝,让大家不再困惑、焦虑,明明白白、踏踏实实、稳坐钓鱼台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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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20:42:3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本帖最后由 冲大梁的 于 2014-10-12 20:46 编辑
1 R9 d' ~2 T6 o& p6 V, u8 p- A# e4 e$ [
1.3.特殊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 e( K) Y2 ^1 @8 h& [2 c       好了,1.2是普通班的课程,1.3是提高班的课程,一般人我不告诉他,但是残酷的现实让你不得不去面对特殊医疗期的计算。$ E' r  Q7 S' F  Q* d
       再拿出病假条,刚才看完休病假起始日期了,现在就要看是啥病了。如果发现上面写的是某些特殊疾病,如(如癌症、精神病、瘫痪、器官移植等),那你就中彩了,要启动特殊医疗期计算程序了。; c* e4 }2 p$ p) F' z, {& Z
       你要翻下法条《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第二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 s3 V1 h$ O1 v' A      读一遍。
% [  O2 y( r5 z      再读一遍。, g; ?* Y% p  W0 `- C
      如果读完两遍后,你得出了这个结论“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疾病的劳动者,如果在2年内还治不好,那么其医疗期是可以延长” 的。那么,你是法学学士水平。% z+ @  \7 [( K$ P, }4 v* I
      如果你得出了这个结论“医疗期本身少于2年的劳动者,如果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疾病的劳动者,则不在此规定调整之列” 的。那么,你是法学硕士水平: D' S; ^7 q3 [4 n( l+ D
      如果你得出了这个结论“凡是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疾病的劳动者,其医疗期一律按2年的计算”的,那么,你是法学博士水平。7 V* I4 b5 C5 n$ k$ R5 R7 v. ]
      那么究竟按哪种理解来操作是对的呢?可以这样告诉您:全国仅广东省明确了此条按法学硕士的理解去操作,即大学毕业新鲜人入职第一天就查出了癌症,那么根据1.2,他的假条在半年内开满完了3个月,那么他的医疗期也就OVER了。可是,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按法学博士水平理解的生效司法判例。# b9 T" R1 T# W, D
      你想想也能理解,把最弱势群体给推出企业,交给了社会,全国人民绝对不答应啊!起码要给人家一个能报医疗费的机会吧。$ {) S5 a/ d/ w) x: I
      所以呢,如果你发现中彩了,那么决定权就在你手里了:
! k  r# v* N' a; ]% x" Y      咬着牙按一般医疗期处理,没问题,但你要考虑到最后如果认定你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将面临恢复劳动关系(这时候没有人会傻到仅两倍补偿当赔偿的钱的,要的是一个能报医保的劳动关系存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医疗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保补缴等的成本是否能承受。
8 u- x% W$ d! P7 ~      如果你选择是直接给该劳动者一个2年医疗期,且劳动者在2年内病还没好,你就要在征得劳动者、用人单位同意后,去当地的人社部门就延长医疗期进行申请。
9 y8 N9 Q- w& `* V1 D

% P2 j8 w: b( E' \3 s' k言之有据
9 }9 P' q( b. L+ H0 v# r《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1 }" F/ l: U/ }. ?8 p3 a

6 R' N2 d& z3 I5 _4 S3 R+ P/ a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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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二  工具星级: 5
不错不错,帮你用道具改了标题颜色  发表于 2014-10-17 1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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