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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入职登记表上的入职协议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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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22 22:10:4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好学习天向上 于 2014-11-24 08:53 编辑 4 o# u0 n  e+ L3 {- O. S8 Q
5 w& A' B& Y0 ]% ?: t0 D% |! c4 S' ]
案例:冯某于2012年2月1日入职东莞市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担任行政部保安工作,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入职时,婴儿用品公司给冯某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反面有保安入职协议。2012年12月31日,冯某提出辞职,婴儿用品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2013年1月10日,冯某向东莞市塘厦仲裁庭提起仲裁,要求婴儿用品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婴儿用品公司遂提供《入职登记表》主张该表反面的保安入职协议约定了工资、岗位、薪酬和劳动纪律等核心劳动合同条款,且抬头为《保安入职协议》,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具有与冯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实际上已经签订了《保安入职协议》,该协议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可以视为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影响其劳动合同效力,冯某请求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冯某则主张其入职时只看到正面,没有看过背面的内容。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保安入职协议》欠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保缴纳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有签订两份并留有一份给冯某,因此,该份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婴儿用品公司属于未与冯某签订劳动合同,遂裁决婴儿用品公司自2012年3月1日起向冯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婴儿用品公司不服裁决,经一审作出与裁决相同的判决、二审驳回婴儿用品公司的上诉,判决理由与裁决理由相似。
+ T4 J/ ?) \  k1 g) a2 r; a9 f分析:
$ A) x# x1 W, H! p, k9 y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因此,本案中,保安入职协议虽然约定了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但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和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情况,我认为并不是不予认定该协议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在于《保安入职协议》约定在入职登记表的反面,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且未明确一式两份,由劳动者持有一份。而根据一般公司的常理,入职登记表一般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并不具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将举证责任倒置,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持有一份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果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持有一份《保安入职协议》,则即使有约定劳动合同的一些关键条款,很难认定为劳动合同。相反,如果单独签订一式两份的《保安入职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并由劳动者持有一份,即使缺乏劳动合同期限等部分必备条款,也应当认可协议的劳动合同效力。
( [/ f2 v! V# V+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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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zingzing + 5 + 18 赞一个!
好学习天向上 + 10 感谢分享,签订劳动合同不能简化啊.
spcchenyue + 8 + 14 鼓励发起实际问题话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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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16:51:11 |只看该作者
一个很好的教材案例,对入职者,对HR工作者都是一个学习,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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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16:47:46 |只看该作者
不要死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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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7:55:56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是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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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6:03:0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5828666615 于 2014-11-24 16:04 编辑 ; g& G& l# f$ R& X! `; a/ w
% ]- ^; f  t5 t5 l# x
       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一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其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针对上述法律规定,也制作了标准格式的劳动合同书供劳资双方订约使用。但是,个别用工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却没有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规范合同,而是采取自行制作的劳动合同文本,有的甚至采用让劳动者填写《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的形式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作订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故一般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法院正是考虑到上述情况,并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老黄填写的《劳工入职登记表》和《服务自愿书》并非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而判令公司承担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t* d; N- T: Z+ O3 U, r! e/ n
        审判实践中,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导致的纠纷约占劳动争议案件三分之一左右,建议用人单位对于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重大事项给予足够的重视。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规范的形式签订正式的合同文本。即使用人单位因急需用工,同时又考虑到劳动者在入职后可能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希望通过让劳动者入职时填写入职登记资料的形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注意将相应的入职登记资料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对书面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进行完善,同时应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在内容上要体现出双方对上述内容和约定的确认,并且尽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这样,才能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保障自身的权益,绝对不能因为劳动者入职时签订了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就高枕无忧地认为双方通过这样的形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8 c6 Q! K0 r& o  [% I* l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九类内容,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却不完善,没有完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亦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还规定了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过错方的法律责任,但上述责任与完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是有区别的,用人单位要充分注意,避免相关风险。1 e) u3 J3 u. }) {&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6 n1 h$ {  w9 _; r" P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4 a+ q1 K% Z2 k3 B8 B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 B) [$ ?7 z# R4 R) C! V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0 {6 I! _: N2 Y$ j) H4 M; t+ j$ M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Z4 s. C$ j1 {" ^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 E3 l& n' _4 u9 q9 Q5 p5 Z& G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u1 N9 ]  J( `" [! X4 z

, F+ l8 {: {1 _: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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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劳动合同也太牵强了,明显是没关注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Y) E4 t) g; r; U( g1 S4 F. Z2 A+ O
不过应该关注的是,入职所填写的表格中所填内容如果有本人签字,则是可以视为填表者对表内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有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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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4:09:35 |只看该作者
这家企业太霸王了。劳动合同现在是制式合同,不可以随意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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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2:17: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分享!
没有破产的行业,只有破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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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1:40:57 |只看该作者
任何协议都只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作为补充用了,代替不了劳动合同,协议内容如果本身违法也是没有任何效用的。' C; L2 w% \8 a9 l$ I( p
     个人认识,有错误的请多见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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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1:10: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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