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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与不足--朱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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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7:24:5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5-1-5 17:54 编辑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与不足

作者: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茂林律师
2014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员规定)征求民意。裁员规定共计24条,内容主要分为:一、裁员的原则、适用范围、裁员条件等概括性规定;二、裁员的过程,包括在裁员前的协商不裁员或少裁员措施、减少裁员的鼓励,裁员过程涉及到的具体工作(说明情况、提出初步方案以及随后方案报备及实施);三、裁员过程中对特殊劳动者的保护问题,包括禁止裁员的范围及优先留用范围;四、裁员的监督及违法裁员的法律责任问题。
关于裁员问题,之前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已经有过明确规定,本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裁员问题再出新规定,其背景在于:一,过去的几年中,尤其是2014年,企业并购风起云涌,再掀高潮,而并购必然涉及裁员,触动劳动者的利益;二、我国的国有企业从改革开放到现在,经历了多次改革,从2013年起,国企掀起了一场新的改革浪潮,力图将国有企业推向更加市场化的道路。在此次的国企改革浪潮中,也必将触碰劳动者的利益;三、我国的民营企业陆续迎来了交接班时代,由于新旧企业领导人的兴趣和关注点的差异,导致企业经营方式的调整、转产,这也不可避免的将触动劳动者的利益。在上述新的历史背景下,原来的裁员规定,尤其是对裁员规定比较详细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的时间比较久远,已经不能跟上历史的步伐,在劳动者保护上已显不足,为了防止企业在其改制、并购、裁员等浪潮中,滥用管理权限,尽量减少无辜劳动者的利益受到的损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了此次新规定。
那么,相比之前的裁员规定,此次的裁员规定有何亮点与不足呢?
我们认为,此次裁员主要有以下亮点:
亮点一:企业成功减少裁员将获得政府补贴
本次裁员规定提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裁员前,企业需要先采取减少裁员的措施,并将相关的措施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且规定人社部门向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上述措施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就业权益,还有利于减轻企业转产、转型阶段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亮点二:明确工会应知晓的内容,民主程序不再是走过场
本次裁员规定细化了企业需要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需要说明的情况内容。在以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中,也规定企业在裁员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但是在说明内容的范围上没有明确规定,对此,企业拥有自主选择权,这样的规定使得企业容易避重就轻,不利于员工了解与其自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内容,不利于员工权益的保障。这次规定对于说明内容的细化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民主程序不再是走过场。
亮点三:裁员方案得以细化,被裁减人员标准需明确
本次裁员规定细化了裁减人员的方案。相比之前的裁员初步方案,本次裁员规定的裁员方案多了以下几项:(一)裁员依据的法定情形;(二)裁员范围、裁员数量和比例;(三)被裁减人员的选择标准。尤其是后两项,关系到裁员的透明度和员工的满意度,相比之前的方案规定,这是一大进步。
亮点四:“重新处理”:让工会或职工的话语权得到保障的权利
本次裁员规定明确了裁减人员必须履行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的程序,否则工会或者职工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中,也明确要求企业在裁员过程中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但是没有规定如果企业不听取意见的法律后果,本条规定了工会和职工要求“企业重新处理”的权利,保障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权落到实处,对企业形成了一定的威慑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利益。
亮点五:烈士遗属、退役士兵被列入优先留用范围
本次裁员规定将优先留用的人员范围扩大到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上述人员的权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本评论人员看到很多网上评论强调“扩大了禁裁人员的范围”,尤其强调“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的不得裁员,其实,这项规定早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就已经规定,本次规定不过是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重申,在禁裁人员范围上并没有变化,反而在优先留用人员方面,倒是有所突破。
亮点六:裁员报备程序明确,备案更加简便易行
新的裁员规定取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裁员方案提意见的权利,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向企业出具收讫回执,企业在收到回执10天后即可进行裁员。同时,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依法监督的权利。新的裁员规定的上述规定,将劳动行政部门从企业的管理中解放出来,使得企业的事情归企业,政府的事情归政府,理顺了各自的职能,结束了政府大管家的只能,向监督政府、法治政府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裁员的报备程序,避免了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于各种考虑推诿报备手续的情况发生。
亮点七: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仍要履行报备程序
裁员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同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人数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本条是企业裁减人员的一个特殊条款,即协商解除的报告义务。由于企业裁员法律规定严格,程序繁琐,不排除有些企业为了快速裁员,规避法定义务,出现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条款对防止企业利用小聪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进而保障劳动者权利有重要意义。
当然,本次的法律规定仍有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本裁员规定虽然规定了对于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但是,显然补贴的标准还有赖于地方政府的进一步规定,在实际的执行中,这些补贴到底有多大的吸引力,还有赖于进一步的观察。
第二,本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工会和职工对裁员方案提意见的权利,并明确如果企业不经过这一环节,工会或者职工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但是,在工会和职工提出意见以后,如何保证意见的落实,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没有执行力的意见,其意义何在?这是值得人注意的一个问题。
第三,本裁员规定,如果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此规定对企业的威慑力明显不足。而处罚力度的不足,明显会影响到法规的执行效果。不过作为一个部门规章来说,由于其受制于其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要解决用人单位违法裁员成本的问题,还需要寄希望于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相互配合和完善。
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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