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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企业搬迁,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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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22:05: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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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s80s1b27-(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40377)
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是在某地级市或某县(郊区),现在企业搬迁,地点并未超出该地级市或县(郊区)的范围,如职工不愿意搬迁至新地点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L8 f: L7 e) g, a  S
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以下因素:
( w+ H1 S$ K: y8 x+ F搬迁后新址与旧址的距离、新址的交通与通勤情况(单位有无安排交通车接送职工上下班以及职工上下班的在途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岗位职务(高管开车上下班,影响较小),/ v) V- q$ y+ \5 J- H' m1 q' M% z
在本起案例中,新址与旧址相距10公里,新址是在郊区,交通不方便,无地铁,公交车也很少,未为职工安排上下班的交通车,职工平时是骑电动车,搬迁后要多骑30分钟左右,最后当地的仲裁委认定搬迁影响了职工的上下班,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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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11:13:50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f% ^* `+ N( C% O9 S6 D7 n; |+ m+ g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O' o  _6 a6 @7 t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j5 p7 _5 L" f3 {3 k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 }2 p! }- f4 j' H% \6 M
2 B8 H2 e; O3 a. d% }5 v; G2 y《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y% P$ B" `8 Z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8 s( N, h/ a( `2 _% V, K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Z# D% K; f5 b3 C0 c, i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V; z: G, b. @& f# N6 C: o( B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h2 |# {$ I, C5 Z* G2 Y6 U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F1 x: g  m% B: V! x6 Q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0 a0 l$ @8 a7 h& ?0 A4 y# d& U* I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c3 a+ J2 u; ^( w7 ?; A( a$ v&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搬迁至新地点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情况,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进步的起点在于追求,发展的关键在于创新,成功的密诀在于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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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7:07:14 |只看该作者
yangjieyu 发表于 2015-11-9 09:47
! ~+ o! H) _9 n  b当地仲裁委是猪吗?多了10公里就要支付补偿金,那北上广地区上班,坐地铁还得倒公交,人家怎么没叫着要交通 ...

2 ?* U7 e; d2 }* E* Q& m仲裁很无聊,企业很受伤、这样判决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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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2:01:1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此案例中劳动合同本身关于工作地点就约定不明确,郊区,范围太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现在有纠纷,最好协商解决,若我是仲裁,也会认为该支付经济补偿的。毕竟,新的地点给员工带来不方便是事实,而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本身也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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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1:41: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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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5:12:23 |只看该作者
如果对方在深圳,同一行政区域是不会经济补偿的,实际仲裁中也是不支持这种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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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0:30:16 |只看该作者
那企业在省内开分店,都得招当地的员工,管理人员也不能外派,你让企业怎么经营下去?
从来没有来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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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8:40:0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3楼,仲裁委是因为考虑到新址的交通通勤情况而认定企业需要支付补偿。如果是在北上广等交通便利地区,可能就不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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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6:59:30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员工很难说,首先想着要公司补偿,会选择不同意去,这样就会产生经济补偿金。企业的做法是,把员工后勤方案做好,包括搬家费用,搬迁后的交通补贴等等,取得各部门经理的同意后,再由经理向下级传达和说服,基本不会出大问题。员工只要经济利益不受得损失,一般不会和公司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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