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网站案例】:七年前的学历造假,能否作为开除员工的依据? 2009年4月27日,小王入职A公司,2016年5月24日,A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员工伪造学历、填写虚假资料。A公司2015年版本的员工手册中公司规章制度(四)7项规定,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件、健康证、离职证明等,欺骗公司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2007年版员工手册、2009年员工入职时新人训练计划表及新人考核试卷时,也有同样规定,且员工在公司管理规章一栏受训人签名处签名,员工试卷中也对规章制度部分内容有所涉及。5 n! S2 ?& M5 D" ^/ v( D2 x) A
而员工小王则认为公司并未尽告知义务,也存在入职时失察的问题,同时年代久远,且员工并未因学历真假而使公司蒙受损失,也未出现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公司录用小王本质上是基于能力而非学历,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法院二审判决公司胜诉,员工小王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行为违反法律及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 问:你如何看待学历造假这一行为?学完此案例,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借鉴运用? . y1 T1 I/ T7 S% `- ]# S
具体分析,详见公众号“量子HR六点半”,文章《七年前的学历造假,能否作为开除员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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