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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浅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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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6 15:4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三十四条 [超时效处理]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又无法定中止、中断事由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裁决驳回当事人仲裁请求。 , [3 i& }5 H( M4 q( X5 z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期限,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申请时效限制。3 E$ N7 Z; x" U S/ y! J" M 第三十五条 [时效中止]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申请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仲裁申请时效继续计算。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6 `3 P7 J; ]: k' z% s k8 d! W (一)突发或紧急公共事件致使当事人行为受阻碍的;7 g2 ^! h0 h$ P5 V* v+ v- X' Q# I: H; l (二)经医疗机构确认当事人患病或住院,行动不便的;( ?& }& ]9 w/ P# q0 `6 x) c (三)经公安、司法机关确认当事人受到人身限制的;% l/ W4 w: R! C2 j- t: ? (四)劳动争议仲裁院认可的其他理由(何谓其他理由?法无明文不为法,尤其是作为行政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院没有立法之权利)。2 i2 {: y* c: _; W% v+ k" ` 第三十六条 [时效中断]仲裁申请时效因当事人向有关部门(什么是有关部门,显然这种扩大的不明确的解释是不确定的,导致当事人无从适从。)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如果有关部门1年都不出处理意见,是否意味仲裁时效无法确定?而且有关部门是否有义务一定要作出处理意见呢?),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纠纷发生时,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履行义务,如何确定明确拒绝履行义务。如果二者的时间冲突时,以哪一个为准?充其量应该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该当事人的请求或主张”)时起,仲裁申请时效重新计算。 0 J3 {( a: o% {+ v+ O: Z V当事人主张时效中断的,由主张方负责举证。% s; H9 k& O$ J w 第三十七条 [保护期间]当事人的权益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往前保护2年,对超过2年的部分,不予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年的规定和60天的规定明显冲突。此规定也没有法理依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往前2年即前2年实际上没有劳动争议?没有劳动争议又如何需要保护?如应该属于保护的,为何超出2年部分不予保护呢?劳动法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这部分权利。这种权利的剥夺,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剥夺? 5 S/ A4 `" t) Z# ^8 D7 O v8 f/ H0 _1 C: k 暂时就写这些了,有兴趣也可到www.laweasy.cn上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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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10:42:00 |只看该作者

RE: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浅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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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4:28:00 |只看该作者

RE: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浅析(四)

跟大家介绍一下自已,我是中国培训热线(www.px33.com)我们主业务有:各类公开课,企业内训,企业顾问等! + {: @9 d6 n; r! i5 [; n6 H在近期11月24、11月25日两天在深圳这边有个关于新劳动法的应对课程,如果还没有上过这门课程的企业可要注意了!因为这会关系到企业的成败!有其它需求也可以跟我联系!; D& x) |' @- G8 U2 @' C 联系人:张先生 13725570108 TEL:0755-22304248 1 E+ k& u8 c2 j. ^6 f' f QQ:906089599 27229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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