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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来4个多月了,也学习了不少,但还有一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白,在此请教各位前辈,望给予解答,谢谢!2 J$ i+ y9 Y5 v: ]4 c+ \5 Y& P U
/ S4 j; ^3 c' c# B情况如下:
: Y/ W% {, v4 ]4 C) t F 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做了以下约定:
; P$ p4 p3 e6 d0 X1 r' X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T/ M# v! E1 d, _/ F4 J! w$ c# r& r, z) [5 i
下面有三个问题:
U- a+ \" U d$ S
( Q( r: n& k* u" W 1.根据以上条款,在没有培训也没有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就不能再约定违约金,但是根据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中如果有违约金一项,那么还是有效的,请问这样理解对吗?
2 M8 D) V: P$ s3 H0 ?/ _ 2.如果是,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6月29日劳合法颁布到2008年1月1日之间,如果用人单位恶意约定违约金甚至是高违约金,那么合法吗?上次去听省劳动处长的讲座,其中提到,对这一期间内违约金是否有效的问题,现在还在讨论,具体要等法律解释出来才可以解决,请问各位前辈,是这样的吗?如果是,那么法律解释现在出来了吗,什么时候出来呢?在这种情况下,7月到年底约定违约金还有效吗?/ s' t3 d* [7 L1 z, F9 U
3.假如上面约定有效,或者法律解释还没有出来,那么还有一个问题,比如在我们公司已签的劳动合同上,就有以下这一条款,即:本合同条款如今后与国家法规、规章向抵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这一条款如何解释,是否可以理解无论法律解释如何,都要按新合同法执行,而之前约定的违约金无效呢?
O: p, W7 {# S6 B9 V; M" n 请高人给予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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