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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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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09:4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B]东莞的事件在央视二套看到了。看到劳动保障机关领导的解说及语气很为企业感到郁闷。 ) r. m2 x! F( T ( q, f; _& [# @9 R“白花了几百万!!”说得轻松,而且事不关己。7 d1 w0 g3 i+ `6 g3 N* {" v ! ]8 W5 m! ^/ V2 S 老实说,这几百万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更不是贪污受贿得来的,是企业和职工一同用劳动换来的。所以,对于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小型企业来说,没有多少百万来白花!!! ' u, k" ~# P( Y2 P- |' e. m" h1 I6 `# E8 R& f 如果企业想清除员工工龄,并向立法、执法部门寻求帮助时,有关机关应当予以指出解决办法。因为这类行政机关帮扶、、指导、监察对象并非只有劳动者,企业显然也属于其中。行政机关如果没能做好解释工作,应当属于“不作为”。当然,在解决劳动者或是企业的问题同时,行政机关应同时进行正确的引,而这是解决问题之外的另一项工作。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应有两套办法,一是利用法律为当事主体解决问题,二是综合考虑事件多方关系,提出权衡建议。当有关事件主体均未能采用行政机关建议,进而导致违法的,这时则是执法者铁面无私的时刻。劳动保障机关应是两面的,一是劳动者、企业的服务单位;二是对有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处罚的单位。两者相结合才是有机整体。 , Q( P2 A+ d8 c6 N+ [" n% x: `) C/ c* F6 v, @ 只有这样,企业才不会走弯路,浪费钱财。官员才不会有那种轻松语气。& B; h+ M- ?: W7 e) w/ E% p4 |8 ` _ * e- W8 F6 C* O8 N" d3 D2 z8 C% h现在的状态一部法律没能被很好理解,从而被误解,被想象成“陷阱”,从而掉下去的有蹒跚中的企业,有辛苦可怜的员工,唯独没有立法者。这显然是有问题的。4 P7 O; h7 R: W9 I8 {/ r9 p 7 y. j9 }0 B7 ?! ~; t* Q, _0 o所以央视的那些非立法者们、执法者们才会呼吁,一部法律是需要宣传的,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 G `6 F) L, \" b/ q8 n( i- E * E5 L3 s8 D" s8 M2 g2 |( ?$ m( Hwyj 8/12 * b9 g7 @$ G- c# f* _/ 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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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2:23: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劳动保障机关应是两面的,一是劳动者、企业的服务单位;二是对有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处罚的单位。两者相结合才是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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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2:51: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我是在东莞工作的职业人,我们从事的工作更是和这部新法息息相关;对此我们不能有更多的评价和讨论./ o7 W/ y# G) @. u) {$ q3 \ 希望企业的负责人能更好的理解新法的内涵,不要再做一些无谓的行为,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好自己的企业规划,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赚取自己应得的利润,有什么可担忧的![EDIT]用户“狼行”于2007-12-9 12:57:23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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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4:00: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企业和劳动者都需要关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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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10:38: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企业想清除员工工龄”,谁赋予过企业这样剥夺劳动者权利的特权?[em18] ) }/ t. x& o# R+ l- H+ d7 H r0 p( u4 p9 O; h: i3 f6 s! I 完全懂和完全不懂都不要紧,就怕半瓶子醋加胆壮——“我觉得存在漏洞,应该可以这样‘规避’”。之前咨询过劳动部门么?咨询过工会组织么?6 U7 D5 g# | \, }7 r ( A7 l& D! d( H6 L# Y$ j司法解释没出台之前,“应对”措施太多太经典了、不得不钦佩。然而,运动员不应该自作聪明、把组委会当成傻子,毕竟人家才是规则的制定者。( r) U& v0 [5 I. ^2 l6 w( y + f# e/ B. d, N好比杀人是违法的,有心人非要去钻研“逼他自杀”“骗他自杀”“花钱引诱他自杀”是不是可以规避法律,并付诸实践...把钱给了意向被害人后,发现这样也是违法的,而且人家拿了钱不去死、还反诉自己蓄意谋害(未遂)时,不禁觉得自己很委屈——“为什么没有人早点把每一种违法的行为都列举给我呢”。[em35] : y) v. F7 d& L. |+ ~% c3 v0 U, _( W6 m* Z' M& F1 }8 O& W% E 至于宣传力度的问题,个人觉得此次《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还是很到位的,不可能做到挨家上门普法解读的,自身予以一定关注下资讯还是满多的。" [0 L4 X8 K" w( F' P$ A1 I0 R% L% C 6 A5 X1 x- T' c* C0 |1 K一句话,“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EDIT]用户“52sunco”于2007-12-11 10:57:28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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