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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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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5-22 14:5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的权利予以了较大的限制,只允许用人单位在‘培训协议’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在其他情形下约定违约金均为无效条款。 _* m: e' d! U C% M3 R问题:1、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是否算无效条款呢? ( t9 B, H6 \. {5 L! T* f' J3 O 2、竞业限制包含保密协议吗? 1 G9 s, B( ?+ K- X4 j 3、哪类劳动者才达到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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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5-22 16:0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违约金的疑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 i5 w0 s2 W/ n6 \1 M 所以保密协议应属有效条款,因为竞业限制的存在,才有合法的保密协议的生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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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5-24 22:12: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关于违约金的疑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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