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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一家单位打工两年遭遇四次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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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09:0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华龙网-重庆晚报 % N3 L4 P# z0 ^; q, c. a( I" }  律师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 _3 x+ A' y3 P; G  工作两年,小慧(化名)被试用了四次,直到被解聘,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倍感委屈的她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为自己购买工作期间的保险。 t" m$ w/ r' X, ~6 K   昨日,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O3 V, O+ d$ j8 i4 i  员工起诉 , F2 G3 i3 M3 }, q2 x0 i. Z  两年签四次合同, g: O" Y# k/ l% V   小慧诉称,2006年3月,她进入九龙坡一家民营皮鞋公司。试用期合同约定,从当年3月12日至9月12日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果小慧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员工。随后,她从事皮鞋后跟的粘合工作。 5 }' z( a4 W& Z( S# A+ R  “眼看试用期就要满了,公司却说我发生重大质量差错,准备解聘我。”小慧称。正当她收拾行李准备走人时,公司领导找到她,给她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希望她到销售部门工作。2006年9月9日,公司和她签订第二份试用期合同。离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公司以她暗中给代理商回扣为由,解除了合同。 - U$ v- o4 d0 t" ]9 W* N: B2 @  被解聘后,公司的领导再次出面,邀请她回到生产一线,做技术主管,并承诺此次试用期为三个月。可是,还没到三个月,公司又传来她管理的员工生产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消息,她再次被解聘。9 g2 ^/ _$ g1 ]: Y" Y   2007年9月,公司又一次以她熟悉业务为由,邀请她回去当销售部主管,再次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这次还不到一个月,她又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小集体利益。( o. Y- f- w; d* B% s6 @. O   公司认为 + _6 |; f# `0 ~+ a  违反约定该解聘, Q2 X# t" h/ z' y$ U8 M" D" _   小慧的代理人认为,公司的解聘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并且应该为小慧购买保险。7 L. G C* ` M$ T+ f   皮鞋公司的代理人对“四次试用”未予否认,但表示,与小慧签订的四次试用期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并不存在应告知而未知的内容。小慧在试用期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她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并无过错。7 m* Z6 U$ F8 a) A   皮鞋公司还称,每次试用期合同解除后,都是小慧主动要求公司再给她机会。因此,考虑到她本身较有能力,公司出于对人才的尊重,才与她签订合同。 ! w' \% o4 e! _' a& O  “如果她能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我们早就和她签正式合同了。”公司代理人称。 2 y8 M' s) }; Y) R& r: z4 {  律师提醒 * K2 T$ I L" }; ^  当心试用期陷阱 5 g# K5 t8 u5 a; H5 u% t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昊律师认为,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因此,公司也应该为试用期内的员工购买各类保险。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两年内重复试用同一人,应该认定为该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为两年,单位应为其购买两年的养老保险等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b6 O0 U6 V, c2 B. L   他还称,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多次试用期将是违法行为。 5 }7 c3 `4 _& |. J, J. v% z( S# O  陈律师建议: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识别用人单位的“试用期”陷阱,还要勇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限、重复试用等违法行为勇敢说“不”。记者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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