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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一家单位打工两年遭遇四次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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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09:0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华龙网-重庆晚报 . R; Q$ ` v& s   律师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 v7 k Y) o5 R6 @  工作两年,小慧(化名)被试用了四次,直到被解聘,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倍感委屈的她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为自己购买工作期间的保险。$ [) e$ d7 [9 q+ G9 `+ M* m( W   昨日,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8 S: r Z/ ^4 i5 D! o5 S+ Z' q; m  员工起诉, o4 E) F$ Q( m" \) k% w, {   两年签四次合同 ) P2 E" ]! J1 U9 e  小慧诉称,2006年3月,她进入九龙坡一家民营皮鞋公司。试用期合同约定,从当年3月12日至9月12日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果小慧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员工。随后,她从事皮鞋后跟的粘合工作。. O% z( C% E# U W7 _; c& ~   “眼看试用期就要满了,公司却说我发生重大质量差错,准备解聘我。”小慧称。正当她收拾行李准备走人时,公司领导找到她,给她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希望她到销售部门工作。2006年9月9日,公司和她签订第二份试用期合同。离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公司以她暗中给代理商回扣为由,解除了合同。 0 j" B @2 Y n4 Y8 k" I  被解聘后,公司的领导再次出面,邀请她回到生产一线,做技术主管,并承诺此次试用期为三个月。可是,还没到三个月,公司又传来她管理的员工生产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消息,她再次被解聘。 ! \. k3 o6 o5 \1 m! r; W' s  2007年9月,公司又一次以她熟悉业务为由,邀请她回去当销售部主管,再次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这次还不到一个月,她又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小集体利益。 . ]# ?+ G' ~" `& r0 z( X  公司认为$ o( J" }; W$ T) a; \   违反约定该解聘7 ]; J! b- h4 d, a. g   小慧的代理人认为,公司的解聘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并且应该为小慧购买保险。; h @& V ?4 u* x- \   皮鞋公司的代理人对“四次试用”未予否认,但表示,与小慧签订的四次试用期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并不存在应告知而未知的内容。小慧在试用期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她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并无过错。9 k8 L- M: p8 _0 c4 Y$ W   皮鞋公司还称,每次试用期合同解除后,都是小慧主动要求公司再给她机会。因此,考虑到她本身较有能力,公司出于对人才的尊重,才与她签订合同。) a: K4 c: b* K4 n/ ~ N   “如果她能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我们早就和她签正式合同了。”公司代理人称。 ! f; S4 b& e7 a e) ~: Q  律师提醒# L+ h& M5 F0 L4 t, A# r4 r   当心试用期陷阱* h% H8 L( E5 o4 d: q$ y, h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昊律师认为,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因此,公司也应该为试用期内的员工购买各类保险。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两年内重复试用同一人,应该认定为该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为两年,单位应为其购买两年的养老保险等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 S2 k2 m3 ~9 F9 H4 y V  他还称,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多次试用期将是违法行为。" R8 q- v# B+ {4 w" M% @. t8 m   陈律师建议: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识别用人单位的“试用期”陷阱,还要勇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限、重复试用等违法行为勇敢说“不”。记者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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