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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三月雨 更新时间:2008-11-264 @; @* A% d! |) O7 G
. Y; D, P: a7 i6 |% C
随着经济的不景气,一些公司采取了包括“无薪长假”等方式压缩开支或变相逼使员工主动辞职,以逃避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6 B1 `! c* \, y) b1 l" J+ t' j
我们认为,这样的方式与法相悖,并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法律上的责任。本文将探讨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b]上海公司[/b]如何正确、合法的调整员工薪酬体系。
* e1 S. b9 F, X- L[b]一、必须明确只要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就应该支付薪酬给员工。[/b]
# C' J+ b$ b9 y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报酬的金额及报酬的支付方式。因此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给员工。( U; [( U% q! |( A* J/ w+ b
所谓“无薪长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主张报酬则公司必然败诉。, n" }1 u3 a2 x' L2 q7 K( @
如果公司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责任更严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 u0 A1 l5 ~" ^5 |
还有一些企业考虑停薪留职的办法。其实停薪留职也不可行。停薪留职这个概念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八十年代,主要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中的一些人员的下海经商问题。最早的文件见于1983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url=http://www.acolaw.com/rs/hrfg/198306/1103.html][color=#0000ff]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color][/url]》,其前提在于企业职工主动提出停薪留职,而不是公司来安排停薪留职。1984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url=http://www.acolaw.com/rs/hrfg/198409/1104.html][color=#0000ff]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color][/url]》明确,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及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因此,目前的民营企业均不具备对职工停薪留职的前提条件。
! l1 O" Y0 `! T' ^[b]二、公司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的合法对策[/b]& v) N( {; t2 U) I" v7 B
(一)可以延期支付工资或重新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5 P) e+ s8 N- x0 ~8 s
尽管本文前半部分明确了公司必须向员工支付工资,而不能通过无薪长假、不签合同、停薪留职等方式规避。但公司在经营处于困境时,还是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措施的:1 ?6 H9 E( w# a: @6 d3 S: {
1、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工资。
$ u. ^: l5 R$ l ~3 O2 P (1)《[url=http://www.acolaw.com/rs/hrfg/200301/1102.html][color=#0000ff]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color][/url]》》[文号:沪劳保综发(2003)2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 t9 F2 P" ]) M9 C (2)采取这种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3 S/ h' E* @. P4 x: Z3 A
①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收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5 p! k9 ]+ y9 w, g u
②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 O9 p" O7 I) F- G8 i+ J3 i
③最多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 e) |' w" l! w: V: v$ r1 G
(3)在决定采取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工资的措施后,公司还应将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1 K8 r: ~( Q8 m b6 A
[b]2、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重新与员工协商新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b]。# t8 n1 k3 `9 ]3 z/ H/ Q( T
(1)原劳动部的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url=http://www.acolaw.com/rs/hrfg/199412/1106.html][color=#0000ff]工资支付暂行规定[/color][/url]》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t! b0 o& R3 ?# Q (2)上海市的规定:2003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 p+ S- U4 i. w% g# M8 X (3)需要注意的是,在原劳动部的规定中提到,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实际上我们并未发现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所谓的国家有关规定实际上就是各地制定的工资支付办法。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山东、安徽等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但根据上海的工资支付办法,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从这方面来看,上海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全国范围内的标准是比较高的。- Q+ y" Z. Q" A7 U# _" |) k2 n
(4)采取这种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G. h$ D3 z- U3 q7 p
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仍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l2 Z0 U3 e0 R( o4 M" r+ O* m
②与员工重新约定工资标准;
9 N9 h, N4 ^3 v/ A+ |7 R" T0 ] ③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量进行支付。
1 `2 u' g# r7 a; }+ h ④无论何种情况,公司支付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为8元)。 B5 D" e) i* a2 p( W! [4 `
[b]我们可以做以下理解,在公司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以计件制、或非全日制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或直接协商减少月薪,但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b]# _" u' s+ ]% t0 K6 n' [8 A+ l
5 |9 N6 \6 t; V2 ?! ], g[b](二)裁员[/b]
) ?* z1 R8 E; X! t6 B7 p* n7 {, ]$ @ 如果与员工就[url=http://www.acolaw.com/Article/news/gnnews/200811/1046.html][color=#0000ff]减薪[/color][/url]、重新协商计薪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则只能通过裁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关经营困境下,公司裁员的方法参见本站《[url=http://www.acolaw.com/rs/hrsw/200810/204.html][color=#0000ff]经济困局下公司应如何裁员[/color][/url]》一文。
0 k [ |0 g) n K3 g 上海公司法律网 三月雨$ R# k- P8 @8 B9 |6 q
2008.11.26
6 @3 t" e) I2 [% S2 s4 D: S9 \0 d本篇文章来源于 上海公司法律网 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网址:[url=http://www.acolaw.com/rs/hrsw/200811/1105.html]http://www.acolaw.com/rs/hrsw/200811/1105.html[/ur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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