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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08年十大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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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4:0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2008年十大劳动争议案 特约撰稿 </P>  R3 e/ ^; S6 Y5 P% |  V- Y( V7 x
<P>周斌 </P># m  r" B: X& E  x
<P>&nbsp;</P>) D% D, j( V: l2 X) ?
<P>1.广州“卧底”员工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P>6 Y) V' f) o! M# \0 \& ~5 y8 S1 r
<P>【案例回放】 今年初,现年24岁的黄伟木获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决定到广州汇晟公司做“卧底”,收集证据举报工厂。结束卧底后,黄伟木于9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依法向其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等。10月,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汇晟公司支付黄伟木2008年4月至8月期间工资和加班费的双倍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12500元。黄伟木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服,向番禺法院起诉。随后,汇晟公司也提起诉讼。汇晟公司称,黄伟木入职后,公司曾多次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黄伟木一直无理拖延,真正意图是获得相关补偿金和赔偿金。11月19日,黄伟木向撤回起诉,工厂却向法院反诉,说对方是“恶意利用法律”。法院将择日宣判。 </P>
/ X1 ], E# P7 V9 C1 F! A<P>【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一些原来不愿订合同的用人单位,现在反而担心劳动者不订合同。据辽宁省的专项检查显示,劳动者本人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占一半以上。《劳动合同法条例》平衡了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毕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有义务。也许这也是黄伟木在《劳动合同法条例》颁布的第二天即撤回起诉的原因吧。</P>! j4 O0 k  m9 i9 g0 A/ ]
<P>&nbsp;</P>
6 u# [; H7 x; V4 [& U* J. |( J/ j<P>&nbsp;2.北京飞行员跳槽被判“零赔付” </P>
$ a& U# M) W& I" x* ]( S" ]<P>【案例回放】 今年3月,王振军和郭岳炳申请劳动仲裁,要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遭新华航空反诉,分别被索赔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补偿费。4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首次裁决两名飞行员零赔付解除劳动合同,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8月,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一审判决飞行员不需支付违约金,反而是新华航空需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元。</P>+ A& O9 z" W5 ^' H) _
<P>【点评】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由于两名飞行员在转业前就已是空军的成熟飞行员,航空公司并没有为他们花费巨额的培训费用。据此劳动仲裁认为新华航空不得要求飞行员承担违约金。但对于飞行员跳槽案应当具体分析,今年的其他判例显示,飞行员跳槽也不都是“零赔付”。 </P>! i% r* _4 ^3 \8 ]  A% g1 Y) E& L
<P>&nbsp;</P>2 K, L8 H) K5 n9 q: I
<P>3.IBM辞退抑郁症员工案一波三折</P>
. H9 P3 H, E, M, P<P>【案例回放】 11月3日,IBM证实,已经决定解除与身患抑郁症的员工袁毅鹏的劳动合同。这是IBM公司第二次辞退该员工。今年6月,劳动部门仲裁判决IBM第一次辞退无效。IBM公司称将尊重并履行仲裁裁决,赔偿了袁毅鹏57332元,但建议袁在家办公。袁毅鹏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表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原来的部门只是改了个名字,老同事们都还在,从事开发的项目也和原来一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P>4 o% a( Y# M- _
<P>【点评】 IBM第一次以多次违法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结果败诉,这次则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个理由能否成立,关键要看原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而这需要法庭经过调查得出结论。如果尽管发生了一些机构调整等变化,但履行原劳动的基本条件尚存,公司不能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包括工作地点、内容等)。相信此案最终会有公正的说法。</P>
% B: o  |  a7 P6 U5 S- x<P>&nbsp;</P>
& U1 u9 {) w3 o4 b/ q, r: [( Q9 M<P>&nbsp;4.日立数据解雇无固定期合同员工胜诉 </P>
& L5 a! c9 j9 M- P( z+ a<P>【案例回放】 今年7月,北京东城法院宣判京城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雇案,驳回了员工当事人的全部请求。2005年,这位员工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公司称她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随后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今年3月,因她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 </P>
! Z/ r+ b: \+ H0 |# I1 _<P>【点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有人称之为“铁合同”,其实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规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解除。</P>
- J0 s0 k& F; _1 F' f<P>&nbsp;</P>
( o6 p% w. ^# l, R' k<P>&nbsp;5.西门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35万元 </P>* t8 A7 U! C- J8 ?% _
<P>【案例回放】 今年7月,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创下本市解雇赔偿之最。谢先生1995年6月进入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03年10月,被调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安徽省总经理。今年4月18日,公司单方无理由将其解雇。谢先生6月向浦东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方坚持不肯恢复劳动关系,谢先生遂提出300万元的补偿要求。经调解,双方最终就补偿135万元达成一致。 </P>( R2 [* p$ e2 S+ S2 w. ?4 d
<P>【点评】 据了解,这是因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因此赔偿金的计算更多体现了双方各自的意愿,但这也是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有效警示。同时需注意的是,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设定了双重上限,即经济补偿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许在不太久远的未来,“天价赔偿”将不复存在。</P>
0 p! N: m2 \! c6 N% w<P>&nbsp;</P>2 v! Y' E2 J9 H/ M+ ~  ~
<P>&nbsp;6.公司须为试用期员工住院“埋单” </P>4 S2 t4 L, r, X( k- X
<P>【案例回放】 今年8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海图维广告有限公司须承担史先生近1万5千元的医疗费用。2007年4月9日,史先生与上海图维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同意书后到公司上班。5月24日,史先生因肾结石入住医院,并作了手术治疗。就在史先生住院这天,图维公司为其办理了招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并缴纳了当年4-6月的社保费款。6月,史先生出院结账,共支出了医疗费2万余元。因史先生的医保帐户是在单位缴费后6月份才开始启用,这之前史先生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究竟由谁承担?史先生与图维公司产生了纠纷。</P>( a8 T3 U" A) S
<P>【点评】 本案的判决是从审判实践层面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对于劳动者医保帐户尚未启用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情况,确立了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操作规则,即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行为,即便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须承担劳动关系建立至医保帐户启用这一时间段内,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医疗费损失。 </P>
. o# b$ A4 D9 Q<P>&nbsp;</P>
$ y1 X. \  A" Y4 I<P>7.职工被“炒鱿鱼”,却换回“无固定期限合同” </P>9 y. U8 P- q; g+ X, P1 V
<P>【案例回放】 今年9月,沈阳市仲裁委裁定,某证券公司应与林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94年9月,30岁的林东被沈阳市一家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聘用,从事内勤工作。这一干就是13年多,总共跟公司签订了13份劳动合同,一年一次。今年4月份的一天,林东却意外地被公司经理通知,公司即将合并,在合并前要解除和林东的劳动合同。林东当即向经理表示反对。然而次日上班时,公司的保安表示已经接到经理的通知,不允许林东再进入办公区。无奈之下,林东只得来到沈阳市仲裁委员会讨要说法。</P>
6 M( V* z! L' I, |) ?  a2 `; f3 @. V<P>&nbsp;【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劳动法》中“同意续延”限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P>
; G9 ^: Y4 l0 a<P>&nbsp;</P>! z. n/ D7 K4 T2 V9 I
<P>&nbsp;8.职工受伤后患抑郁症自杀为工伤 </P>$ f; ]/ `, P$ \( u, l. [9 h- c1 }
<P>【案例回放】 今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自杀属于因公死亡,终审判决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2006年12月初,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参加单位组织的施工时,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棍击中头部,头部有3厘米的皮裂伤。当年12月15日凌晨,杨涛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身亡。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案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杨涛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P>
6 _1 z9 ]: M: b: `- S  s<P>【点评】 这起案件由此成为首例确认自杀为工伤的司法判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工伤问题的处理,应该看到问题的实质,而不是形式。杨涛的自杀是他在工作中头部受伤后,导致精神障碍所表现出的一种后果,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非同一性质,故应认定为工伤。</P>9 l- h1 v8 C# J, f, I9 I$ b
<P>&nbsp;</P>
' N0 @4 V8 [9 w& s<P>&nbsp;9.东莞新科“闪电式”裁员不可取 </P>6 o5 f, t- v0 Z8 T& c! h
<P>【案例回放】 从11月24日至11月28日,东莞新科公司共有2000名职员离开。有个工程师像往常一样,早早去上班,在无尘室安静地做完实验,出来却被告知被裁员了。网友“淮河牛”平日工资为5000多元,此次获得补偿8万多元。具体的赔偿标准为工龄每年补偿1个月工资、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补偿金4000多元、额外补偿金近4000元的总和。“淮河牛”承认对补偿金额没有意见,但他在新科工作了12年,这突然的变故让他无法接受,将联合十几名职员一起申请劳动仲裁。 </P>
. K3 k6 Y2 a3 m3 I( y<P>【点评】 由于“经济性裁员”不是由于员工不称职或有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企业要对被裁员工进行经济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就可裁员。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P>! c% q& T7 ?9 n1 G' U+ J
<P>&nbsp;</P>
+ N0 d0 ~' p+ Q4 H# ?  w6 |: g9 @<P>10.安徽“带薪休假第一案”员工胜诉 </P>% W& e7 W# ?$ s# |! m" r/ r: e& Q
<P>【案例回放】 今年12月,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建筑公司支付离职员工郑先生未休年假的补偿款165元。2005年6月,郑先生应聘到公司当炊事员,今年7月提出辞职,因从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要求单位支付因未安排年休假而导致的相关工资。公司辩称:“在今年结束前员工提前辞职,导致单位无法按照正常计划安排郑先生在下半年休假,因而单位没有过错,不应给予补偿。”郑先生随后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郑先生当年的已工作时间,仲裁委员会折算出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裁决单位支付165元。 </P>
# w" R9 L7 W+ a0 E/ j5 X<P>【点评】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P>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4-2 23:04 编辑 / s/ C; E2 ^8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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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很不错,值得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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