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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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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5:5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4 }( l; }% y, _! R( d5 q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Z' A; N+ o! w7 ]: B0 a1、以上两条规定是否存在冲突?如 $ G" z" l2 k& I6 H果不存在冲突那么公司安排员工一个月最长的上班时间是不是(44+36)*21.75/5=331.25;' g8 D9 m. K6 O) ~ 如果按照每日8小时计算331.25/8=41.4天;/ J+ K& N: N$ Q: E! g% K1 M# ~0 s6 v 那么安排工作时间的时候:公司是否有权按照劳动法安排员工一周44小时的班;多余的计算加班工资!2 K6 j9 `- L6 u 2、对于加班1-3小时的范围,你公司是或否有违规操作? ; n- @# b, V5 ?3 e/ p9 [! A3、对于一周36小时的加班你公司是否有违规操作? + ?8 N2 Z) e) W* X4、按照国家规定每周必须安排一日进行休息,那么加班工资的范围就是: 8 x6 h$ e/ U9 H H7 A/ \36*1.5*70%*当月工资------36*3*当月工资,折算成正常工作小时数范围: 2 S: c* ~; W7 S) j. V3 c( s0 R40.8---108小时;$ b6 M& F d/ a. r# H; O% w0 z" e 5、一个员工除去工资成本,其他成本占工资比例的10%---47%;一个员工正常出勤时间占几个员工加班:21.75*8/36=4.83个! {7 a1 B5 M- O' H0 f3 v1 T8 }! h 4.83*40.8=197.06 ; 所占增加员工个人工资比例:(197.06-174)/174=13.251 J3 ^- ]( u4 f: S 36*2=72 ; 4.83*72=347.76; 所占增加员工个人工资比例:(347.76-174)/174=99.8% $ ~0 R0 P& _& d& ?( L( C) _. L 一个新增员工除去工资成本,其他成本占工资比例的13.25%---99.8%(最大值仅按照双休日加班计算);* B; g/ F& [4 G& o' c 这里有一个结论,当员工加班时数过多,公司反不如增加编制。 x& [5 _8 C8 E- O- M3 e/ B, ? 9 y5 x% u: E5 Y e; Z1 g& `3 f 0 R2 S' `; _5 ?2 u ! F: x4 V u: R"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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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6:1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 " ~ D& Y9 t' k9 ^4 H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 % |4 m0 D X, c u" t1 ^- @ $ P/ M) g" r5 C s/ h6 f. p! S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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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9:1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我一个月就休两天,这算不算公司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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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09:35: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quote] 原帖由 蹲着玩尿泥 于 2009-2-24 16:14:00 发表
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
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

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quote]

9 a" `" v" M4 @4 E% t6 n- R" |3 ?

第一条、是劳动法原文,我没有改过!

7 u/ A& `: U% ~7 K# C* ] r I1 G

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确实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来避免,但是是需要通过审核批准的,而且需要提供相关岗位3个月的考勤作为依据!

+ A2 o9 X1 W; |5 r. u

但是能申请的岗位及其有限!现阶段国家对于综合工时审核程序逐步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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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0:5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quote] 原帖由 平台网络系统 于 2009-2-25 9:35:00 发表
/ w) g' o% y% A# W, P5 e, O

[quote] 原帖由 蹲着玩尿泥 于 2009-2-24 16:14:00 发表
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
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

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quote]


* a( G$ h: E0 P: M

第一条、是劳动法原文,我没有改过!


" d0 v. x. H9 B( u3 R

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确实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来 [/quote] ) c& F4 V7 i0 t# t% v& A; K

  ' ]/ e. v" _0 _& y! b

劳动法是多么古老的一件事情啊。 + Q% R) _# i- c( p$ N9 l+ A) y

不知道你是否有实际操作的经验,但是从你的话看来,很显然你不太了解用人单位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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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1:0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p5 e* \$ j7 w$ }............................. 1 }" r9 S9 _- E8 ?* B& W1 y8 C' K* W8 O) }6 G5 M ! q' K/ o) I+ s1 |2 s/ d+ w+ J" x(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 c1 I1 ?- z2 L) Z4 F: \( c) w" a1 x 6 E+ H8 z" H4 m0 q; _! r4 y1 g ; z) v, ?: K- U7 v2 q" J4 e0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8 v' M/ n f. [, S% p( d( a, O / q+ h+ m7 ]8 K) p1 M" X3 B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T e7 A" L. [/ @* t5 w, n( E . Q- b; o0 l. p }!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1 Y$ ?8 h6 N. I( Y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 A: |7 ~. k& Z" E, Y! n5 u/ ~+ J( ` : [- F' C' s% \, l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 X4 E- k; m" C0 @ W3 F7 F Q# `/ a# N# b2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j4 c7 q* T X. Q# w7 d6 o! U0 _ ! M: F) ^; k7 ~+ e. g/ c! V6 w6 v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 V+ b3 r2 E9 ^( D) L # E: I/ L9 N$ \, w5 T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7 @! P E( a% d, B' i6 K; \% e8 f, J: L; E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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