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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网团购“先签约再解约”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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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20:46: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开心网团购“先签约再解约”为哪般?
特约撰稿
周斌
“开心网突击解雇团购员工,赔偿只赔半个月工资。”421日起,有微博爆料称开心网对其团购业务展开闪电裁员的经历。开心网团购华东区总监表示:“我们正在执行总部的战略调整。据悉南京、宁波等十家左右的分站将于430日前解散,解雇员工规模可能达一百多人。
宁波站员工小赵说,他和部分同事都是宁波站筹备之初就开始工作的,且没签劳动合同。不过,419日他们5人突然收到了北京总部寄来的劳动合同,小赵的合同期为3年。而几天后,就解除劳动关系。
南京站有3名员工已工作了一个多月,但始终没有办理录用手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近日的一次紧急会议中,公司要求他们先签订劳动合同,再签订离职协议。员工们觉得,入职和离职竟然在一天里完成,不排除企业要规避法律责任。
至于开心网团购一天内“先签约再解约”,究竟想要规避什么法律责任,目前只是一些猜测。
员工猜测一:避免赔偿“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但是即便如此,用人单位仍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
开心网团购各地方站点开办时间不长,一般只有短短几个月,但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有可能需支付双倍工资。但是不管开心网团购“先签约再解约”的动机是什么,补签劳动合同本身并不错,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不应拒绝。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但需注意,补签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这个问题尽管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但是实践中很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和司法部门多倾向于,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涵盖事实劳动关系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去年北京肯德基未及时续约赔偿双倍工资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判例。何女士从1998年起在肯德基公司工作,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比规定迟了半年,何女士将老东家北京市肯德基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肯德基公司需向何女士支付5万余元的两倍工资差额。
当然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的问题稍有些特殊,北京明确对于“过期合同”,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但不适用宽限期。而上海有关部门明确:“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即上海明确对于“过期合同”,既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也适用宽限期。
但总的原则是,由于支付二倍工资与补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同时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已经协商一致补签了合同的,用人单位还负有给负二倍工资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未承担给负二倍工资责任的,劳动者当然有权主张权利。
不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补签总比不补签要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就是说如果不补签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的实际数额可能更加多一点。
对于开心网团购的员工来说,也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可依法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应注意把落款日期标注为补签日期而非入职日期,否则届时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可能在举证上发生争议。
员工猜测二:由小公司“李代桃僵”
425日,有网友在“开心网团购突击解雇的微博”上上传两份合同照片:“这是开心网与某地团购员工签署的入职合同,其公章盖的为‘北京开心人广告有限公司’,而我们团购业务人员与商家签署合作协议所用的公章为‘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我们不懂这为什么要这么做。”
谁用工,谁签约。如果事实上是信息技术公司用工,为何劳动合同却由广告公司来签呢?有员工猜测,开心网团购“先签约再解约”的另一个目的,是把解雇风险转移到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
近日开心网副总裁否认了“突击裁员”的说法,表示对于开心团购调整所引发的员工安置问题,开心网将严格遵循《劳动法》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但宁波站员工小赵向媒体披露:“公司说,我们只有接受这个方案,否则一分钱都不会拿到。”小赵说,公司称如果员工不签订这份协议,将按旷工三天自动开除。
尽管双方说法大相径庭,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开心网团购突击解雇的行为,并非依法裁员。《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裁员。开心网显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的实体性条件,也未履行裁员程序,就算给了经济补偿,也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用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禁止的。但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首先具备法定条件。开心网团购分站解散,裁员这条路走不通,在法律适用上还不同于百思买撤离和三江购物上海店关闭。
百思买给出的遣散员工理由是“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另外,百思买上海门店大部分员工都是劳务派遣工,劳动者不愿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退回劳务公司。但是开心网团购分站不是一个法人单位。三江购物在上海唯一一家门店关门停业了,且短期内不大可能重新开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开心网团购分站今天解散了,也许明天就能恢复,这个可能属于公司业务正常调整。
退一步讲,即使分站解散,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条件,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只有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尽管开心网团购成立只有几个月,“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可能涉及诉讼期间的工资、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诸多事项。此外,对于患病在医疗期内员工、怀孕女职工等,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开心网突击解雇团购员工的确存在法律风险。但是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浙江省高院曾明确:“劳动争议案件应列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以签约双方为当事人;如果签约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或签约的用人单位与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则应将实际用人单位或和和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与签约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开心网员工一直是为信息技术公司工作,那就应当由信息技术公司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即使广告公司与这些劳动者签订了所谓的“劳动合同”,也可视为这份合同从未履行。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6 22: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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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22:19:49 |只看该作者
感谢阿斌老师的又一期精彩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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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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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01:14:44 |只看该作者
哎,公司啊!~如何让劳资关系和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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