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岗后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又与再就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双重劳动关系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 王某现年42岁,原系齐河县某厂女职工,曾因原单位经营欠佳一直下岗在家。2000年10月,她为了维持生计,又应聘到某生化有限公司,在工作中多次被公司评为明星员工。2010年4月1日,她偶然发现生化公司一直没有给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便书面提出解除她与生化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生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补缴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遭到生化公司拒绝后,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却认为双重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与生化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2010年6月底,王某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称虽然她与原单位齐河县某厂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但她已经是原单位的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之间也就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即她重新就业后并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并且自己下岗后再就业是国家鼓励、允许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下岗后到生化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前她与齐河县某厂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或变更,故王某与生化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王某要求生化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德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德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为王某与生化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应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生化公司应当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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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像这种内部下岗再就业的情况,是否属双重劳动关系?
+ h. O) M0 H& \$ G& ^ 2、王某应否得到经济补偿?# y& l: D) M) K4 |% X% N j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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