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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未婚先孕系列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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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44: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markkk2010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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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markkk2010-(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51915)
       最近很多人在讨论关于未婚先孕这个问题,包括是否合法,能不能以违反计划生育法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有产假,是否享受生育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回答者中也是有赞成有不赞成,在一些问题上声音不一致。所以我就花了些时间整理一下这个东西,给大家一个系统的思维。
, j7 C% N& s7 ^       在成文的过程中,感谢小小猪的爸爸小猪给予有些错误及时的批评指正。说实话,我没有任何处理经验,只是阐述一下这个事情相对应的法律条文等基本问题,还原一个基本真相。如果还有别的问题,我会不断完善。希望多多指教。% e5 ~6 {+ f" }

3 R3 B/ [1 ~& p) I, c" A1.有些人问,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将其辞退?; M% X9 |" D8 f* U! M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则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基本权益。此期间合同的存在不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为前提。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该女应当承担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责任,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但不等于该女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 {$ l# @7 ~$ ]4 r
* L  R- `) E" A
2.未婚先孕,是不是可以休产假?) v. M& ?9 L" s# u
       这问题是显然的,不休产假能行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 t6 ^/ M! \, ]# B
4 m3 s* {1 Q! a3 S
3.未婚先孕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 b( W2 H9 k! W: ^* h% c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像本案中贾某的未婚而育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
  V7 [$ t4 |: x# H; Y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贾某不仅不能够享受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而且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5 a+ P7 d6 C3 `! y% A: K

4 v4 m. E" o* x" E       总之,女性生育,不管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都享有休产假和继续存续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以形成生产事实和医院证明为准;而生育保险的享受与否和是否遵守计划生育法有关。& L  W) n& c5 v( W; U+ {% N: p
) N+ m& i4 Q7 }6 i
其他补充
- c/ O9 C1 d) a  A; e/ I9 {* O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7 v$ w% ~9 b+ e" x, U
       《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 J5 B1 w6 g" f' N4 |: }" t! R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 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 `/ }$ Q* i' N$ q( J# l
: F$ r- S$ ~2 ?2、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4 Z6 O5 B7 P4 J& g
! e% k, ]7 V7 N1 ^
3、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劳动法领域,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有90天的产假,符合晚育的妇女,额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的工资数额不变,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人员将收到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只能够解决国家公共管理的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单位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给予其产假待遇,这是让许多人事人员犯愁的问题。& b% F; N. D6 L$ u- z, N. |
' Z8 i# `0 A' j+ k9 P
【案例】
. W7 n0 L( W" W; F* F  ]       王女士准备生育二胎,但该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王女士向单位申请产假,单位是否应当批准?产假待遇如何计算?

# N- p( ^1 p9 Y4 W3 e1 ?       观点:9 `2 P) V% R/ i5 K" _
       A 某企业的齐经理认为:产假的适用对象系生育人员,既然王女士将要生产,单位依法应当参照一般员工批准其产假申请及产假待遇,至于说王女士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部门自然会处理。
% w3 M( o' H5 n! _4 i& [$ w- w4 f       B 与齐经理相对应的一种观点来自于从事了多年人事管理的俞经理:产假待遇仅仅针对按计划生育的人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其无权享受产假及其待遇。单位依法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4 p8 m, c7 Z% R( q
       C 较多人士持比较折衷的观点: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可以享受产假,但无权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3 M' ]2 O# Z. `/ M- q1 B/ ~5 \

" L* y; B. ]1 H" M7 v8 V【分析】* r* g: D* e( ]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针对的是将要生育的女职工,为保证其能够正常生育,而给予其修养的时间,满足的是生育人员生理上的需求。产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在员工生育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足够的修养时间,确保其顺利生育。

0 b: o; T3 u5 w, r       地方上如上海,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此可见,违反计划生育的公民,将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工资待遇;换句话说,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所享受的是“无薪产假”。单位虽然应当为其放假,但无需支付报酬,类似于无薪事假的处理。
$ c9 O) h% s' B# f  ~       当然,有的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规章制度设定时,将病假制度与产假制度衔接,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 [! A4 g& ^) _; a# w
& T( ]$ O9 k# o4 `" n1 }6 A* T9 f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6 ~7 y" t/ x5 O+ u) V
               常诚老师的补充,本文后半部分的为常诚老师的补充,稍有改动;
4 W# `. g) f4 }               其他网络资源。
% g: `; i1 C, c$ I- w9 L8 c. n( ~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8-27 14:41 编辑
7 Z9 I1 F$ `4 E; [3 T/ N
1 W0 E: j6 b2 n( }$ t" H/ d' j/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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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51:52 |只看该作者
感谢版主啊,汇总后很方便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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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客气!呵呵!  发表于 2011-8-25 1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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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52:33 |只看该作者
感谢版主的重视,非常谢谢!
温故而知新,敦厚以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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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4:09:55 |只看该作者
你动作真快 - Z8 B0 e7 A% k# U, }
不过最近论坛里 这类问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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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是啊!但是很多人发帖之前不搜索的,就是一个劲的发,跟我刚来一样!  发表于 2011-8-25 14:32  回复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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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4:31:19 |只看该作者
那生第二胎、没有准生证的手续的,应该也可以参照执行的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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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4:35:12 |只看该作者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公司必须制定较严格的政策.如果在员工处罚条例中已明确未婚先孕处理辞退处罚,这难道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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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2010年上半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四、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发表于 2011-8-29 0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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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15:02 |只看该作者
所以,同胞们最好还是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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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17:14 |只看该作者
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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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确保基本工资,甚至是原薪不便!其他的绩效工资的,可以协商!但是没有必要在这里做太多文章!  发表于 2011-8-25 1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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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18:21 |只看该作者

+ ?" u6 K$ ^# B3 K' a% C* z1、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啥区别?未婚先育或者未婚先孕是否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9 c0 U/ J& N! T5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7 |' x/ [% M$ |) y. d7 W7 Y
《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 Q/ Z% j# d7 N6 P, r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 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n, L, s; u. ]( t3 L
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 U, K* E+ u9 Z, X4、看看下面的内容:# K8 r- M/ R; z
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劳动法领域,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有90天的产假,符合晚育的妇女,额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的工资数额不变,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人员将收到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只能够解决国家公共管理的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单位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给予其产假待遇,这是让许多人事人员犯愁的问题。0 y# d1 z) T$ y: ^! p$ ?4 D
【案例】
, O/ S2 o* Y5 E王女士准备生育二胎,但该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王女士向单位申请产假,单位是否应当批准?产假待遇如何计算?6 @+ U5 }1 q& z" E  X; ~
观点:# h. F- q3 @8 b
A 某企业的齐经理认为:产假的适用对象系生育人员,既然王女士将要生产,单位依法应当参照一般员工批准其产假申请及产假待遇,至于说王女士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部门自然会处理。
: U3 b0 K& e  L9 AB 与齐经理相对应的一种观点来自于从事了多年人事管理的俞经理:产假待遇仅仅针对按计划生育的人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其无权享受产假及其待遇。单位依法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2 I  K/ o& j; z# u; oC 较多人士持比较折衷的观点: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可以享受产假,但无权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 v7 W9 Y! F7 I; M2 {( t$ v# n
【分析】; {4 N) Z0 B5 P8 X3 X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针对的是将要生育的女职工,为保证其能够正常生育,而给予其修养的时间,满足的是生育人员生理上的需求。产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在员工生育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足够的修养时间,确保其顺利生育。
4 @8 R6 G, ~7 B- p0 ?# m2 p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此可见,违反计划生育的公民,将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工资待遇;换句话说,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所享受的是“无薪产假”。单位虽然应当为其放假,但无需支付报酬,类似于无薪事假的处理。" n3 ^' X+ C' v% S" W
当然,有的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规章制度设定时,将病假制度与产假制度衔接,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5 N, {# i3 x7 ]) O3 e" @3 x+ }" m9 H+ L0 J0 S# 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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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0 H4 w$ s; W* _$ y5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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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 8 + 8 谢谢常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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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实习版主和常诚版主都总结得很好,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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