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查看: 5801|回复: 2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我做了个即辞即走赔偿协议(入职时签的),大家帮我看看

  [复制链接]

2

主题

5

听众

129

积分

书生

Rank: 3Rank: 3Rank: 3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注册时间
2011-9-22
最后登录
2013-12-28
积分
129
精华
0
主题
2
帖子
13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9-27 09:24: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协    议3 X% H, z9 [' y+ S) ~
" e/ h3 K  ]2 I5 W1 R. ^8 m
甲方:
0 }6 M/ h1 [/ t  z乙方:姓名:             **号码:                    2 b2 _" Y3 r, {  S) }
3 Y8 O6 Z! b0 r# ~6 u- _8 u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乙方工提出辞职,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日,试用期满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辞职必须按照以上规定提出辞职。
6 h* t, e, f' _$ c( k, q如果即乙方未能按照以上规定及时通知甲方(即辞即走),视为违约,造成甲方岗位空缺,未能及时补充,影响甲方的正常运营,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 F: P0 e  j+ ~7 C双方约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 |9 ^! }$ P5 o! G) l8 d: g3 m
按照乙方辞职前六个月(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实际月计算)税前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日工资,再乘以七(补充岗位空缺的最短招聘周期),在工资中扣除。
# v: Y  O4 b  I8 A3 N. K, U【简单的说就是扣七天工资。我们正常都是次月发工资,就是相当于压一个月工资, 员工离职时至少有一个月工资没有发,7天工资都属于少的呢。根据《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第三项,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进行索赔的。员工直接离职导致工作没人做,影响生产进度,造成经济损失,至于为何是7天的工资,是因为他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实难以计算。】1 Q+ y+ r8 s" Y/ ~8 K7 _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有效。
. A; |8 W- D# |) }( k5 Z4 Y- J4 s' O( {& y$ f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V. X! a3 ~  T* \' M
日期:20   年   月  日             日期:20   年   月  日  
- n* ]2 A' e5 K& a: Y! ^1 B4 U
0 S* w" y1 N' E% B% `附:
1 j# D4 I3 Q. @, Q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k0 g$ \( i4 P0 s: T5 ^" R* i1 h- ?. y/ ]2 b& s

# s* h2 C/ e; W3 ?

点评

四眼仔David  可以起到预防效果,能吓唬吓唬员工,但实际操作的话,不受法律保护~~  发表于 2011-9-27 14:31  回复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markkk2010 + 10 第一帖奖励!

总评分: 金钱 + 10   查看全部评分

31

主题

23

听众

5万

积分

专栏作家

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

签到天数: 18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注册时间
2003-3-25
最后登录
2021-11-20
积分
51724
精华
20
主题
31
帖子
3171

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最佳辩手 中人守护者 我要“脱光” 原创先锋 精华大师

沙发
发表于 2011-9-27 10:02:47 |只看该作者
第一、“辞职”不规范,应该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6 H/ j8 {5 ?/ j- C5 ~! d第二、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38条提出辞职,不需要提前通知
% a9 ]1 T( G; u第三、《劳动合同法》里对劳动者违约金的支付只限两种情况:未满培训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部1995年的这个文件适用不适用,偶也搞不清楚!
信任、责任、重任、感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qd991    

102

主题

73

听众

5万

积分

状元

Rank: 32Rank: 32

签到天数: 837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注册时间
2006-10-4
最后登录
2017-7-5
积分
54987
精华
9
主题
102
帖子
3381

元旦勋章 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板凳
发表于 2011-9-27 10:11:04 |只看该作者
就怕关系不够,还是判你无效
做专业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7

听众

2167

积分

举人

Rank: 8Rank: 8

签到天数: 101 天

[LV.6]常住居民II

注册时间
2011-9-22
最后登录
2013-6-21
积分
2167
精华
0
主题
2
帖子
436
地板
发表于 2011-9-27 10:37:41 |只看该作者
在规章制度中写明白,转正后辞职的提前30天
+ U+ j4 p4 z. W# \6 y, T如果真有人违反,员工没有义务赔偿的,顶多在手续上或者工资发放天数拖延,吓吓当事人就好
6 H. Q$ v4 r. q& y$ w楼主还是再熟读一下《劳动合同法》,只想着维护公司的利益,身为打工者的自己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5

听众

129

积分

书生

Rank: 3Rank: 3Rank: 3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注册时间
2011-9-22
最后登录
2013-12-28
积分
129
精华
0
主题
2
帖子
13
5
发表于 2011-9-27 11:04:1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身为打工者,我会按照《劳动合同法》,严格要求自己,提前3天或30天通知,当然我说的都是用人单位没特殊违法行为的情况。
0 b2 Z* {1 ]8 n在社会上工作,就必须遵守社会的行为准则和法律法规,人走了,茶不凉,关系还在,这是对工作单位的负责的表现,是个信用的问题;也是对工作单位工作的最起码的尊重,也给人力资源部门缓和压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livas    

1

主题

5

听众

747

积分

秀才

Rank: 5Rank: 5

签到天数: 2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注册时间
2011-8-12
最后登录
2014-5-28
积分
747
精华
0
主题
1
帖子
75
6
发表于 2011-9-27 11:41:16 |只看该作者
同感,现在很多人不辞而别,是缺乏对工作单位的尊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4

主题

18

听众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

签到天数: 272 天

[LV.8]以坛为家I

注册时间
2011-9-19
最后登录
2022-3-29
积分
29957
精华
6
主题
64
帖子
2218

我要“脱光”

7
发表于 2011-9-27 11:57:09 |只看该作者
这份协议存在法律风险,建议不要用
从现在开始,每天学习多一点,努力多一点,阳光多一点,行动多一点;从今天开始,每天瞎想少一点,废话少一点,空闲少一点,惰性少一点: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相信自己~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6

听众

592

积分

秀才

Rank: 5Rank: 5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注册时间
2011-9-22
最后登录
2014-1-28
积分
592
精华
0
主题
1
帖子
93
8
发表于 2011-9-27 12:45:2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这个协议没有什么意义,劳动法里面确实有一点,说明是:员工没有按照离职流程来完成辞职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需要给予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这个数字是很难量化而且不易于举证的。
, p- L- K5 y* S) R所以签订这个,实质意义不是很大,如果员工告上去,该怎么结算还是怎么结算的。
% k: ^( I7 e4 A, s
# y6 v* I$ P' z. z8 b) L/ {" k当然,如果是制造型工厂,可能员工不会理解那么多,可能对他们会有一点心里上的制约作用;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会不会员工看到这个东西心里感到恐惧,而不来你这里工作了呢?
# P+ j( u4 k- t: ?% I
4 F6 c- R/ ^/ }/ O利弊还是需要楼主自己衡量了,但是我个人觉得这个东西弊大于利。

点评

maureenshen  有理,我现在就不愿意转正,试用期提前3天解约不是  发表于 2012-2-14 16:30  回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2

主题

22

听众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

签到天数: 526 天

[LV.9]以坛为家II

注册时间
2008-12-30
最后登录
2020-10-9
积分
16246
精华
0
主题
22
帖子
1956

我要“脱光”

9
发表于 2011-9-27 12:58:5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6

听众

3104

积分

解元

Rank: 12Rank: 12Rank: 12

签到天数: 20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注册时间
2011-8-18
最后登录
2016-11-18
积分
3104
精华
0
主题
3
帖子
362
10
发表于 2011-9-27 13:46:01 |只看该作者
做这个目的是什么?没什么实际用处,不建议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