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关键是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如果解除的话,是企业辞退还是员工辞职。3 Y5 `& k' K3 a8 M
首先看交接单的内容,如果能证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企业在11月3日再发出通知要求说明未上班原因,便自相矛盾。第二,要看录音内容,如果涉及企业不同意员工继续工作,且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已经充分说明是单位的单方解雇,而非劳动者的主动辞职。至于是否属于违法解雇,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果不能举证解雇的合理性,将承担违法解雇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