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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于2010年8月1日入职A公司,但该公司没有及时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直至2011年5月1日,A公司才找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为实际签订日期即2011年5月1日),但仍未为其购买社保。2011年10月,李某不想在A公司做了,打算追究A公司2010年8月——2011年4月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注:李某目前仍在职)。. C" Q) H( i5 x( [" q/ u6 f
问题:
|* I/ t2 t2 r1、李某通过劳动仲裁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9月1日——2011年4月30日期间双倍工资,李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7 K" P T; i5 j% h Y n; F2、李某主动要求放弃追究A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的责任,是否会得到劳动部门的同意? H; u0 U% m) j: o2 j( Z8 U9 m b) H)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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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似乎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问题1的答案是会得到支持,问题2是不会被同意。但既然该案例能放出来,还是应该谨慎点从头分析看看这样的答案是否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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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李某通过劳动仲裁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9月1日——2011年4月30日期间双倍工资,李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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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5 ~% P5 t4 T( e% w( ` 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先假设纠纷受理地证明不存在问题,按照劳动仲裁的流程来分析这个问题。
( i0 [! Y- N8 @; h. A& R$ ?+ a1、仲裁申请是否会被受理:首先,根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可知,李某的申请属于适用范围。其次,虽然A公司已与李某在11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从5月起签),但李某无法证明在2010年8月与2011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申请有可能会被受理,也有可能不会被受理。关键就在于李某是否能证明这段期间A公司与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后还有仲裁时效,这个放到下文去谈。, [& b# v- z4 w! l- g" g
当然,如果仲裁不受理,李某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受理。
& J( g4 m7 E: x: I& @; o" D2、仲裁时效:从第一条可知,李某的案件即使被受理,也必须首先举证证明2010年9月与2011年4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李某无法举证,则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即可能败诉)。另外,更关键的是是仲裁的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T H, {" j! M9 y) H' Z u
根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 B E! I; Y1 S& B( V$ q# D x 这一条包含了几个含义:一是仲裁时效期限为一年,二是当事人的权力客观上被侵害了,三是起算期限从当事人应该知道之日起算。 : {3 V! G6 m+ H0 A9 G% |0 e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时效的起算时间。李某完全可以声称在2011年10月前,他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被侵害,而是解除当月(即2011年10月)才知道这一情况。但注意“应该知道”这四个字。
* y( T0 m# O# J' f: k# V 什么叫“应该知道”:应该知道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概念,包含了三层意思:当事人当时不知道,当事人本来是可以知道的,造成当事人可以知道却实际上不知道的原因是当事人自己造成的。7 M. w. i6 m" J/ I! C: S
最后一层的意思指的是如果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比如为了工作而忍受不追究、故意不查看法律规定、由于疏忽未尽到了解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司发出了通知却懒得去看看、甚至故意拖延时间等),那么仲裁时效就从当事人权力在客观上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力原因或其他非当事人自己造成的原因(比如发生意外事故而昏迷不醒)造成的,那么就不属于应该知道。
: d! F$ F/ V1 U$ g& ]7 X0 G. `' g 回到案例,根据常理推断,《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颁布的,期间A公司从未缴纳保险等信息李某都是可以知道的。如果李某不能证明造成他不知道的原因是A公司或其他不可抗拒力原因导致的,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3 @0 f/ B5 W0 w7 X& j% G) s
因此,很有可能(但不绝对)李某会输在仲裁时效超过一年上,而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p& G/ K/ a- D8 V1 G%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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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s$ {7 I' h) d( [. w% E) e% S G补充:如果是因为拖欠劳动报酬的,则不完全适用上面的解释。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最下面一段话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本案例并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因为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因用人单位违法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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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 a$ b+ N1 h. W9 S# f' S+ B问题2:李某主动要求放弃追究A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的责任,是否会得到劳动部门的同意?
/ u: u. R9 y, R# y; K 这个问题的答案和显而易见的答案一样,不会被同意,因为缴纳保险是强制性的义务,属于公法法律关系,不可以私自约定、变更、放弃。劳动部门或许不会干涉到底,但绝对不会口头或书面的同意这样的约定。(即劳动局的老师会说这个一定要缴的啊,但他不会去查是不是真的缴了)。1 m+ z4 n2 i* _2 i9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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