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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2008年1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 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过后,公司开始发现王某的能力不能满足公司的要求,其负责的工作经常出问题,给公司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为此,2008年5月份公司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收到通知,不服电子公司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解约并拒付赔偿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解约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具体如下: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6 C1 n3 I9 q- n) s9 q3 u并且对于经济补偿标准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在本案中,电子公司违法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因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S& N @# y1 ^" @$ U《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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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n Z& Q1 t% y. B1、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应遵循法律的规定,否则违法解除将支付赔偿金。 2、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并且支付劳动者从解除劳动合同到其恢复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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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燕峰律师 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381号28楼D座 电话:139-1872-0343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