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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1日,被告B请原告A为自己家的屋顶阳光房做防水处理。原告与被告约定:防水材料由被告提供,工钱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总价230元,原告A自带做防水处理的工具。当日下午5时许,在被告B家做防水处理过程中,原告A与工友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在拉运防水材料时,从4米高房顶处摔落至地上,造成原告脾破裂伤。原告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B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6万余元。
7 Q5 z! V9 ~/ i! H就此问题有两种意见: # M; d2 d; a1 K1 Q- `. y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原告与工友接受被告的雇请,到被告家进行防水处理,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给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责任;2 a1 ^( G( @( F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与工友是自备防水处理工具,按被告的要求完成防水处理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控制和支配关系,且被告按劳动成果即每平方米10元,总价460元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完成工作活动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被告只有在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 X2 ]( T; z/ j6 c&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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