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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女职工,在单位下属的食品店从事店长工作。2010年8月9日凌晨4时30分,刘某在正常营业结束后,骑电动自行车携带营业款到公司总部送款。途中被轿车撞伤,轿车逃离未查获。 刘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是因工外出发生车祸,应该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则举证说明:1、公司有制度规定店面营业款应交给总部外派收款的男员工带回总部,不应由店面女员工深更半夜亲自送交总部;2、公司配发收款员的电动自行车专车专用,无关者不得骑行;3、当天单位派遣了收款的男员工骑电动车到刘某的店收款;4、男收款员作证称:刘某拒不交款,并要求骑收款员的电动车带着该员工回总部,顺便到总部玩玩(总部位于市中心商业区)。5、公司领导称:刘某居住在分店附近,其在总部并无宿舍,因此领导不会让这样一位年轻女员工凌晨到总部送款,否则女员工送款途中出现安全问题公司将无法交代;6、总公司财务人员称:刘某以前曾携款送到总部,天亮后顺便玩耍,被总部领导发现后曾予批评教育,并明令禁止该情况再次发生;7、刘某事发后到申请工伤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并未把营业款交给单位。 9 b- _& R. J, r x. j;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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