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女职工“三期”的薪资如何支付? 【案例】 王某在某上海某房产公司工作了6年,是公司里少有的资深销售员。事业心很强的她打拼多年,一直没有生孩子的打算。2008年10月份怀孕,10个月后,王某顺利诞下一名男婴。王某一直没有查询自己的银行卡中每个月的工资,自然也就不清楚自己在生产的这几个月中到底领到了多少钱。复职之后,王某发现自己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原来的每个月8000元变成每个月4000元。公司的解释是,根据公司的规定,产假期间只发放1/2工资。王某一想,既然产假期间并没有实际工作,公司扣掉一半薪水也算情理之中,便继续回到岗位工作。但进入哺乳期的第一个月,也是产假过后王某复职的第一个月,王某的工资并没有变回原来的8000元,而是被公司按照每天7小时的标准予以重新计算,原因是王某每天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占用1小时用于哺乳婴儿。王某认为公司的做法对她很不公平,自己临近产期还在坚持工作,为公司奉献了那么多,到头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权利都得不到保障。一气之下,王某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补齐薪水。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女职工“三期”薪资支付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女职工“三期”劳动保护是国家对女性职工进行特别关怀的重要措施。加上经期,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实际上为“四期”。这些特殊生理期间,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的忒别义务,即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同时还要给予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就女职工“三期”工资待遇而言,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第五条就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相对而言,国务院规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比较抽象,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则更为具体。如上海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在本案中,王某在“三期”期间,单位降低其工资发放的作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HR应对】 1、女职工在“三期”,不能任意克扣工资,如克扣工资则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2、公司需对女职工的薪资进行管理,并且对女职工处于“三期”时的工资,需进行分段计算,分别计算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 3、需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作为女职工一项福利待遇,实际上位企业缓冲了女职工“三期”特别是产期工资的开支。 ~~~~~~~~~~~~~~~~~~~~~~~~~~~~~~~~~~~~~~~~~~~~~~~~~~~~~~~~~~~~~~~~~~~~~ 作者:夏燕峰律师 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381号28楼D座 电话:139-1872-0343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法、金融证劵、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股权转让及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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