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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违反计划生育的是否享有产假? 【案例】 王某为某企业职工,于2008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王某生育一女。2012年2月,王某再次怀孕。在2012年12月,王某向企业申请回家待产,要求休产假。在王某生育后,王某向企业要求支付产假工资以及相关生育待遇,企业以王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据发了王某的工资并拒绝报销王某的医疗费用。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企业报销自己怀孕期间的医疗费、补发工资。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员工因违反计划生育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首先,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有产假。根据《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并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以,产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在员工生育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足够的修养时间,确保其顺利生育,满足的是生育人员生理上的需求。所以,王某依法是可以享受产假的。* `2 _/ ^6 C4 j
其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及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该法第24条亦确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除上述规定以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其他地方的地方政府,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也有相同或类似规定。, C# U) q! h: e% {* o; _
因此,在本案例中,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故张某虽能享受产假,但无法享受有薪产假待遇,因生育产生的一切费用,亦由其自行承担。 【法条】 《劳动法》 第62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43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q" u3 x! H" ~; B H* M* J; y5 A
【注意】 1、计划外生育的女职工也可以享受产假,但产假期间无工资,也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换句话说,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所享受的是“无薪产假”。单位虽然应当为其放假,但无需支付报酬,类似于无薪事假的处理。另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将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分。 1、 2、当然,用人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时,可以将病假制度与产假制度衔接,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 \7 P( t: F( y'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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