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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王某2008年1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在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不久,电子公司发现王某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其目前工作。为此,公司安排其到售后服务部担任售后服务专员。但公司发现,其仍然不能胜任当前工作。电子公司书面通知其,公司决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接到公司的解约通知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遭到拒绝。王某不服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拒付经济补偿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从上述规定可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电子公司作为王某的用人单位,在王某不胜任销售经理职位时,将其进行岗位调整,调整后王某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王某的情况已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电子公司仍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HR应对】 1、用人单位在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时,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 2、为避免出现问题,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其交付解除劳动合同书,并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 作者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电子邮件: xiayanfeng@163.com;电话:139-1872-0343 * v8 N! n+ d7 v i9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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