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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员工同时在几家公司任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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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1:17: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9-25 16:58 编辑
9 w5 y6 Y* Q( g2 n
* @, B0 A8 i( Q+ I- D如果员工同时在其他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 r" \# R7 h7 c  @  {9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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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25 13:12:38 |只看该作者
向员工书面提出公司不同意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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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25:35 |只看该作者
你们在其入职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排查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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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34:09 |只看该作者
哇。。。。又涨姿势了,这是不是又该在严重违纪里添上一条:在入职后或入职前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严重违纪  c2 Y6 z) q$ {; q8 _! L

0 |+ ^" {. W3 q这段话应该还可以再斟酌一下,大致意思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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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50:00 |只看该作者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3:34
% {: C. q! U" g. Y7 C哇。。。。又涨姿势了,这是不是又该在严重违纪里添上一条:在入职后或入职前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
# k% y% `# U0 G$ r4 a
这个东西不用写吧,这是常识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就有这一项啊,这是员工的过错,书面通知员工,限期整改,不整改就解除就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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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4:06:46 |只看该作者
panko 发表于 2014-9-25 13:50
  ?; j( n# A9 s4 o; T9 o7 Z这个东西不用写吧,这是常识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就有这一项啊,这是员工的过错,书面通知员工,限期 ...

' u  b$ U' d2 D$ S9 s5 n那时你遇到老实的,刁钻的呢?没有这句话,你还得费心费力的面对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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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7:00:25 |只看该作者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t4 J. c+ j& E2 }/ M+ F
% ^$ O" ^$ H! y) u7 Q! I  k  ]8 l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2 G2 ?# m% h- i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w! p- o, ~* n9 C) l: W' ]6 V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6 X+ ?; p' [2 Q8 A+ d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9 D" S" B/ @- T0 Z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I5 J5 G9 R# L- e0 `. D6 e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e; ?% z1 ^, i! {. A4 R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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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08:54:5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9-26 09:02 编辑 ) U7 Z  A7 l' |. M. F+ ]- ~" X0 V7 \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4:06
& {- q' \* [3 ~* @2 o$ ~那时你遇到老实的,刁钻的呢?没有这句话,你还得费心费力的面对这件事 ...

4 H3 a) U5 l! v+ p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K  r2 G6 w. W' E
1 \" G' F% U# {' |. O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 {# J. S: x- t# C6 s/ f5 J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f" l1 \' i9 H/ X' }  K9 w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v' G; E1 p5 [8 E1 O, T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 T+ y: |3 V+ v0 k1 `" N$ B! q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1 A1 r% `2 o# |, x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s& l, D: m* a1 _# G( q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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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chenyue 发表于 2014-9-25 17:00 % f0 @+ w/ [8 g7 I% ^! r* [  X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 ...
, @- r3 I5 P& l2 L" h&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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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4:06
) E* f; y: ]( G* `那时你遇到老实的,刁钻的呢?没有这句话,你还得费心费力的面对这件事 ...
* u" z1 N* D8 b* \* j) |6 k7 F4 E6 V+ _
难道入职前你还要给他普及一下我国的刑法么,我们作为HR尽到告知义务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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