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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员工同时在几家公司任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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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1:17: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9-25 16:58 编辑
' d+ e7 C" S, ^) c- M$ r- O" u( \+ s. n0 k: i1 H
如果员工同时在其他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s( t& H& `7 h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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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25 13:12:38 |只看该作者
向员工书面提出公司不同意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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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25:35 |只看该作者
你们在其入职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排查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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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34:09 |只看该作者
哇。。。。又涨姿势了,这是不是又该在严重违纪里添上一条:在入职后或入职前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严重违纪8 Y! O7 a1 I  s% m1 Y- Y/ }5 |
2 A: Z; p! B" A$ `3 ^% p
这段话应该还可以再斟酌一下,大致意思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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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50:00 |只看该作者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3:34
' K0 t4 e& Q! Y/ i" G3 Y( _哇。。。。又涨姿势了,这是不是又该在严重违纪里添上一条:在入职后或入职前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

' Y7 v" d8 A2 ?8 l& S这个东西不用写吧,这是常识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就有这一项啊,这是员工的过错,书面通知员工,限期整改,不整改就解除就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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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4:06:46 |只看该作者
panko 发表于 2014-9-25 13:50
& K- b$ h8 [6 D! s5 d& ^) K这个东西不用写吧,这是常识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就有这一项啊,这是员工的过错,书面通知员工,限期 ...

) C/ M: z8 @1 q! b' y那时你遇到老实的,刁钻的呢?没有这句话,你还得费心费力的面对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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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7:00:25 |只看该作者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t0 B3 b6 j* ]6 o1 z. @& U6 o3 l% k& N4 k' Z5 w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m4 r7 N$ _. L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 u4 m) H% w( x/ }: y$ H* v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U4 _, y3 v9 m4 b0 l) G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Q4 s0 R, x, m  Q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B, P+ y* ]0 y9 M. J1 b" H: _8 M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s" ]4 W1 P/ T$ W( J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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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08:54:5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9-26 09:02 编辑 1 F% {$ ^3 r: I: N! O. b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4:06 , U+ \$ A% x2 H2 U2 U
那时你遇到老实的,刁钻的呢?没有这句话,你还得费心费力的面对这件事 ...
+ {1 L+ ]% g" Q  b0 o7 x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a+ W) O2 g* J  a, H/ I
9 b" e9 a% Q  t, ~: V. Y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0 z, Y3 Y9 _/ Q- T( K- ]4 s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7 t* N; A% Y2 J" Q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h/ U' i1 w+ V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 V5 L" _7 p* p-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g+ v/ V4 e9 U8 J0 s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0 v' A8 z* X0 ]0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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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08:55:25 |只看该作者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4-9-25 17:00 . ?0 @  q# G% u8 @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 ...

: L" U: y- t; I" P- i6 w0 A7 L同意这个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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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4:06
+ y; S: R5 n' i: g( t' g, U/ \  I那时你遇到老实的,刁钻的呢?没有这句话,你还得费心费力的面对这件事 ...
- B! o6 @& b4 V5 }  l  k
难道入职前你还要给他普及一下我国的刑法么,我们作为HR尽到告知义务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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