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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员工同时在几家公司任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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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1:17: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9-25 16:58 编辑 0 r1 s4 D" Q9 E% G, {# x

+ |2 V7 R, j. Y: e如果员工同时在其他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 ?) T) Y+ ?2 s% D3 V# \/ ^-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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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12:38 |只看该作者
向员工书面提出公司不同意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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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25:35 |只看该作者
你们在其入职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排查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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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34:09 |只看该作者
哇。。。。又涨姿势了,这是不是又该在严重违纪里添上一条:在入职后或入职前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严重违纪
  q+ p- `5 o7 E. E0 Z  I$ u
4 p" Y/ ]) n1 T' e9 G3 X" o- m9 j这段话应该还可以再斟酌一下,大致意思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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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3:50:00 |只看该作者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3:34 6 h, ?5 i/ K% T
哇。。。。又涨姿势了,这是不是又该在严重违纪里添上一条:在入职后或入职前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

% d4 m# m, G$ Q0 q这个东西不用写吧,这是常识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就有这一项啊,这是员工的过错,书面通知员工,限期整改,不整改就解除就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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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4:06:46 |只看该作者
panko 发表于 2014-9-25 13:50
/ E6 j% j+ U- r+ r# @4 h这个东西不用写吧,这是常识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就有这一项啊,这是员工的过错,书面通知员工,限期 ...

* F6 e" J, N5 N+ ]0 |. N/ G那时你遇到老实的,刁钻的呢?没有这句话,你还得费心费力的面对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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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7:00:25 |只看该作者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 d; D2 x" b0 A2 H
( S2 ^% j$ M: g  B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T  p) H! e. F, v7 {7 p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R4 m/ i# L* a2 ^/ H' ?0 A-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0 E  K- k! X, }" M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1 p) f2 ?# k/ s0 {'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3 {( E7 f' p) k+ ?: x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 `& k; l5 u/ z- k" o, @+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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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9-26 09:02 编辑 4 ]  h* Q' d" z, B- P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4:06 5 s7 L# ]8 @. a# d" g' H
那时你遇到老实的,刁钻的呢?没有这句话,你还得费心费力的面对这件事 ...

' m) ]0 f: C0 D- m0 s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8 v+ B: U1 N% _

! G2 c4 J5 y5 ^0 d- }& @! E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 U1 Q5 e8 u9 h1 f0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4 I- M& U8 f6 b: t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7 v1 T2 T! m8 e9 ~; T'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0 a8 g# {5 k7 s! K: `: q4 m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M  k3 R! R# q) P( s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 N  P. j& ]" I# k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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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08:55:25 |只看该作者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4-9-25 17:00 0 C+ n0 u0 \4 \/ r- ?- M3 i* i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 ...

. _; i6 u& l" O9 ^, L  n* D同意这个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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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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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  h" Z& u6 U, C7 B. f难道入职前你还要给他普及一下我国的刑法么,我们作为HR尽到告知义务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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