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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以协商方式解除的,如果有员工(王某)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由公司提出,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6 l* t, e$ _4 l) e) L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过渡性条款),王某的经济补偿金需要分两段来核算,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割点,2003年2月至2007年12月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予以补偿,应为5个月的平均工资,而2008年1月至2012年9月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以及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补偿,应为4个月平均工资。此处所述平均工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均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平均工资(默认2012年9月满勤)。: o- h# k2 E$ C8 u( o. p
2、关于第二个问题,题目条件有限无法详细回答。公司终止需要看依据那个条款去终止的,按照合同期满终止,则2003年至2007年12月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理由可参照第1点所述。
( w& B/ v" n, q: L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月均工资应包括计时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结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里面的内容,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项目: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季度奖、年终奖、工龄津贴、午餐补贴、出差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假日补贴、高温补贴、加班工资,笼统一点说就是税前工资(应发工资)
& @4 ^. \5 c8 g, F4、这个两个的计算肯定是不一致的,首先就是加班工资问题。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的计算。如果无约定,根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是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其他地方的性规定就不是很清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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