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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我是分享王]医疗期满,单位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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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4 18:24: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确认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4 c- \2 V% e; l6 i2 ^2 A& S
1 V: i7 d8 F9 g7 Y* k这个要求会不会得到支持呢?) _% C" r8 R6 |! I& ]! i
2 i) z6 m$ e5 F& Y/ B
明天16:00点公布参考答案哦
/ b5 W2 x) C8 t9 g6 r
0 V9 f' U3 y6 [; F* y' }9 B& g
大家可以结合一下案例,来分析解答:
6 V3 ?. P: r  J) E4 H* w
; d+ B# s7 e/ D2009年6月,张三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 \1 w9 n4 r. J/ Y( A( Y5 Y
% ^$ G5 Y7 ]+ L5 u2010年3月,张三因病请假三个月。医疗期满仍未痊愈,张三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A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A公司遂决定额外支付张三1个月工资后,合同到期后终止与其劳动合同。  c$ C, ?) n: A/ p1 B" y) ^! y
8 {$ L1 e/ y3 o  x, ?# L* K
请问:7 m/ C- W- w& u+ w$ D
1. 这样的解除是否合法?8 [, S( |' Y9 x% [- ~* Q5 Q
. ~/ A0 f! c) a4 b7 T9 v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企- ^5 R4 }/ Y: [( ?
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
8 ~. S9 d! D6 _% \9 A* }& V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 K5 a7 ]' n0 r8 e+ C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劳动者
$ R* M# m" B2 A- w/ Y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故不得以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
2 }  C- I! ~* [7 O" B到期)为由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确认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 f( e! a& K5 J0 R+ V" g# \应予以支持。

; E, d3 D1 D" t2 r+ m9 m) @4 O
& L) s5 W& c8 M8 t' f源引法条
/ Y9 c8 J$ K; R0 F5 Z# V  l8 ~# y1 ?& B  \+ U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 m- \% m+ k0 k$ Z  y
" Z- y2 R0 q5 j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6 u: r, R* t- ^
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
9 w) x+ ]9 p' c  O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U6 Q  O' R! n; b6 C

/ L$ y* O- g8 V+ k# s2 j5 B8 H(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 `! |+ m  S) F& `  ]1 r5 F7 t& i$ y, r' k- d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
0 Q, R. t% \+ V5 u  O; z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8 Y9 ^+ M) F2 g. E( ^! f4 k" K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
: @" Z2 ?. ^# W9 W$ f1 j) b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得百分之五十,患绝症" F% q1 w# w  l  N9 ^& v3 D
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费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v8 I  G3 F. Q1 i
$ Y0 T. E& |/ i7 H: a. Z* I

1 ^- p. P8 t# g5 i5 U9 V( @+ W0 W  ?, R. x: S( D

( u! Y3 b9 f( z0 e顺便给大家分享一首歌《莫斯科郊外的晚上》,我一直都很喜欢。+ z" }) v  ]; V) F% y3 K

$ k: w" |) }" J% p' _很悠远,很怡情。
; e. q4 a2 D8 C( [+ x( F- f+ Z; ^# b- ~- H- t# b) f0 l. {
, P( j% `- ^7 @* H) O2 Z# ]0 J. k  t

  [4 j! @, v6 ?6 A, V" N谢谢阿斌专家的指正,现在付《劳动合同法的软着陆》给大家一起参考,我们共同学习,一起进步吧。哈哈& d2 ?% `) s, c! t

! t3 |3 E  L, }( d/ l
  d+ c2 r) U! x" {
6 I! |; F6 u% X6 ^* j/ ^为了不受先答题家人的观点的影响,本题设为回帖仅作者可见(第一次试用该功能,不知如何啊),等明日公布答案后,再编辑开放所有家人的回帖。(TOHEY)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4 21:19 编辑 ! W6 c5 ~6 o" b2 h, Z
' _$ N8 a5 a1 Z9 u) ~

( G9 Y$ ?) b" V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5 16:21 编辑 / z- k. l: P0 F/ q! w
$ B  c4 U5 f" m# E) [) F- P6 X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9 20:18 编辑 ) p* b9 }$ T# C- D4 _- h" h

  _& B! K7 k& W. q* W4 ` 本帖最后由 超级版主 于 2011-1-14 20:43 编辑
; O$ o' P! O3 G2 ~. v/ F6 V  ]# e! Q3 ]: Q(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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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哈欠的猪 + 10 + 30 + 10 很好的话题,长见识 了
安安的爸爸 + 22 + 22 + 22 好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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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4 18:27:51 |只看该作者
我先占个沙发
$ z$ `$ C5 \. }" b7 A- L应该是可以的吧~~  z  x3 j8 i6 Y' o0 r! x' d* F9 Z
本帖最后由 乖巧猫猫 于 2011-1-4 18:29 编辑 - F, R/ Y7 g/ v( c, \2 `3 o0 A
4 q( O1 i9 W& v7 ~. @0 _4 P& C+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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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8 沙发奖励,不可以,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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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8:59:36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怎么回答都是错的。因为各地规定不一样。建议大家阅读董保华教授的《劳动合同法软着陆》一书,其中p382_387有详细的分析。 本帖最后由 周斌(阿斌) 于 2011-1-4 19:02 编辑
; l2 m, V* j0 Q+ H9 E
! y9 i" U4 ^2 ^- [( G: R- g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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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8 + 8 谢谢专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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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9:07:35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Z" I6 M8 O  Z" e" v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至于劳动能力鉴定好像是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才进行申请鉴定的吧。期待答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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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但是非因工,也可以提出鉴定  发表于 2011-1-4 1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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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2 很有道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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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限好,只是要起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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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9:48:30 |只看该作者
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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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5 有关规定是啥规定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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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了,如何办员工关系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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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20:44:59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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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5 补上5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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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了,如何办员工关系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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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20:49:10 |只看该作者
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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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太水了吧?汗哦  发表于 2011-1-4 20:59  回复
公司合并了,如何办员工关系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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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21:10:02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不可。
9 V$ v: Z6 _  |文中所说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可以认定此为工伤问题?6 |7 P  ~, n7 D
若为工伤问题的话,工伤阶段,公司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判断工伤是否结束,并不是医疗期终结,因为医疗期可以根据现实情况申请延长;而是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得出伤残等级并作出相应的赔付才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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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8 谢谢参与,因病,不是因工伤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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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22:20:26 |只看该作者
会得到支持。! e% Y1 h8 P2 I; x9 ?# C# G
好强大的功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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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哈哈哈  发表于 2011-1-5 0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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