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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未婚先孕系列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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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44: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markkk2010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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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markkk2010-(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51915)
       最近很多人在讨论关于未婚先孕这个问题,包括是否合法,能不能以违反计划生育法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有产假,是否享受生育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回答者中也是有赞成有不赞成,在一些问题上声音不一致。所以我就花了些时间整理一下这个东西,给大家一个系统的思维。2 g$ |$ o! j. h8 v$ a& q, \
       在成文的过程中,感谢小小猪的爸爸小猪给予有些错误及时的批评指正。说实话,我没有任何处理经验,只是阐述一下这个事情相对应的法律条文等基本问题,还原一个基本真相。如果还有别的问题,我会不断完善。希望多多指教。& }- q8 s$ ^5 j2 K( e% `' @* B  h

1 w* q2 q9 ]5 @; G2 b: Z' g1.有些人问,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将其辞退?- y: A) ^8 i" |8 b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则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基本权益。此期间合同的存在不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为前提。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该女应当承担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责任,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但不等于该女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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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O. U/ C, O& L7 [/ e5 _
2.未婚先孕,是不是可以休产假?1 ]: V4 e! Y- Y6 E7 h$ |7 @
       这问题是显然的,不休产假能行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S! o  q" Z+ D
/ U( L! M- d; L5 {; r' C
3.未婚先孕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 V1 h) @% ^$ s* J,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像本案中贾某的未婚而育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
! `) E/ |" y( b/ U, \4 {7 l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贾某不仅不能够享受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而且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9 W) M0 J7 k* a+ j2 _% \/ I7 `1 U2 `  a" E0 z* z6 R$ O
       总之,女性生育,不管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都享有休产假和继续存续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以形成生产事实和医院证明为准;而生育保险的享受与否和是否遵守计划生育法有关。
5 B3 b) P& E/ s, }% k5 w'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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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充 / x+ E3 U" `( _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1 \. A9 _& w- e6 @6 y' G0 r       《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 }, I. e. s+ ?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 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 s0 m4 ^8 d4 i* q9 F3 V" Z0 g5 i  U  a
2、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 V& l' v! d# o! i2 x2 f* B) e; o$ x/ i3 g
3、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劳动法领域,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有90天的产假,符合晚育的妇女,额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的工资数额不变,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人员将收到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只能够解决国家公共管理的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单位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给予其产假待遇,这是让许多人事人员犯愁的问题。
$ s6 |' H3 q7 i$ H% J) z% F ) {7 F. _; J$ f" f* v
【案例】( X1 ]- o5 C/ m5 P
       王女士准备生育二胎,但该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王女士向单位申请产假,单位是否应当批准?产假待遇如何计算?
7 v# w# u3 l$ ~9 {6 i7 q
       观点:7 U% o9 K" o6 N6 P/ h" S
       A 某企业的齐经理认为:产假的适用对象系生育人员,既然王女士将要生产,单位依法应当参照一般员工批准其产假申请及产假待遇,至于说王女士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部门自然会处理。 3 z6 t: ~* ?9 T# a3 M
       B 与齐经理相对应的一种观点来自于从事了多年人事管理的俞经理:产假待遇仅仅针对按计划生育的人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其无权享受产假及其待遇。单位依法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 S/ q. G# N1 C) L0 y/ J       C 较多人士持比较折衷的观点: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可以享受产假,但无权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7 Z2 S# Y4 M, b
/ g- c2 H# I* Q3 R4 p【分析】
" u; y3 O( y/ ?" n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针对的是将要生育的女职工,为保证其能够正常生育,而给予其修养的时间,满足的是生育人员生理上的需求。产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在员工生育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足够的修养时间,确保其顺利生育。

+ D5 X/ k9 }0 f       地方上如上海,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此可见,违反计划生育的公民,将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工资待遇;换句话说,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所享受的是“无薪产假”。单位虽然应当为其放假,但无需支付报酬,类似于无薪事假的处理。
3 f4 \: \4 S0 o, d) V: `7 y2 d9 c       当然,有的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规章制度设定时,将病假制度与产假制度衔接,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 @/ T" D3 Y9 N. h7 f6 Y' g! `" a8 z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H$ l3 h' Z* ~+ ^               常诚老师的补充,本文后半部分的为常诚老师的补充,稍有改动;
5 Y7 y! s# L" @5 H               其他网络资源。
, L& H5 L+ n+ N4 S+ S; N! _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8-27 14:41 编辑
4 S0 `' d# G0 a
' w( p( {' V1 k" v/ @+ a/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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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51:52 |只看该作者
感谢版主啊,汇总后很方便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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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客气!呵呵!  发表于 2011-8-25 1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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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3:52:33 |只看该作者
感谢版主的重视,非常谢谢!
温故而知新,敦厚以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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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4:09:55 |只看该作者
你动作真快 4 m2 u/ n/ Q2 C' S- X2 n2 Z
不过最近论坛里 这类问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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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是啊!但是很多人发帖之前不搜索的,就是一个劲的发,跟我刚来一样!  发表于 2011-8-25 14:32  回复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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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4:31:19 |只看该作者
那生第二胎、没有准生证的手续的,应该也可以参照执行的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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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4:35:12 |只看该作者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公司必须制定较严格的政策.如果在员工处罚条例中已明确未婚先孕处理辞退处罚,这难道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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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2010年上半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四、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发表于 2011-8-29 0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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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15:02 |只看该作者
所以,同胞们最好还是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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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17:14 |只看该作者
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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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确保基本工资,甚至是原薪不便!其他的绩效工资的,可以协商!但是没有必要在这里做太多文章!  发表于 2011-8-25 1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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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18:21 |只看该作者

; p" t+ D# E& X$ V1、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啥区别?未婚先育或者未婚先孕是否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j! |! S/ F- {1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5 n- i: Q) ^8 G( Q; Z, ]《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3 C# W6 G0 f: K9 U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 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p6 V. s$ Q" j" B6 a. `
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d% V( g6 }8 j5 W5 ?; F0 @  o4、看看下面的内容:
. t1 K: Y9 {; q) o( a- @* `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劳动法领域,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有90天的产假,符合晚育的妇女,额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的工资数额不变,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人员将收到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只能够解决国家公共管理的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单位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给予其产假待遇,这是让许多人事人员犯愁的问题。! I! p7 z7 x  D, y8 _- A8 p
【案例】5 H/ E! U) q5 v4 x& E; ~. o
王女士准备生育二胎,但该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王女士向单位申请产假,单位是否应当批准?产假待遇如何计算?
, D9 a, D, V, m. z观点:
/ W0 |% Z8 @/ R9 ]A 某企业的齐经理认为:产假的适用对象系生育人员,既然王女士将要生产,单位依法应当参照一般员工批准其产假申请及产假待遇,至于说王女士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部门自然会处理。
. W7 p4 e& v  H8 A0 j3 G8 @B 与齐经理相对应的一种观点来自于从事了多年人事管理的俞经理:产假待遇仅仅针对按计划生育的人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其无权享受产假及其待遇。单位依法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o$ B" c' y* J- g
C 较多人士持比较折衷的观点: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可以享受产假,但无权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 C. D$ }: d9 u% ]【分析】
) ^3 Y8 o( a7 A% z0 T  }- L《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针对的是将要生育的女职工,为保证其能够正常生育,而给予其修养的时间,满足的是生育人员生理上的需求。产假的概念本身并没有严格区分计划生育与非计划生育,在员工生育时,单位应当给予员工足够的修养时间,确保其顺利生育。0 I1 Y; r5 f9 k1 y" [1 o! I8 ]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此可见,违反计划生育的公民,将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工资待遇;换句话说,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所享受的是“无薪产假”。单位虽然应当为其放假,但无需支付报酬,类似于无薪事假的处理。$ d/ E6 H( {( x$ t7 i! `
当然,有的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规章制度设定时,将病假制度与产假制度衔接,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用病假去抵充产假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8 `# w8 V& F- b1 @* J1 o

; N& o5 H' H  s( a4 ]以上来自于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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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 8 + 8 谢谢常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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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实习版主和常诚版主都总结得很好,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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