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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茅齋,野花開,陋巷箪瓢亦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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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 {; {# ^+ m. j7 m! y( z$ S这是国家法律富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至于如何使用这个授乳假,没有明确规定。
! {) t0 K$ |8 D- i至于影儿版主所说的“一次性休完哺乳假”,应该是指集中提前使用授乳假。这个法律没有明令允许还是禁止,需要员工与企业自行约定。所谓的“哺乳假”,建议改称为“授乳假”较为合适!6 V6 u" r! t: {* ]& Y2 B
至于提到的“如果真是没人带小孩,母亲特别需要延长一段假期进行过渡,企业是否应该就员工实际情况弹性处理这个哺乳假呢?”
! T3 ]* ]) e" U( y这个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一些人性化的规定:. Z1 j6 z$ H, o; A3 C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x* G _- B) E/ ?3 v# d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7 l6 N# a/ @) v+ Q+ D4 Q; ?& H* j% I# F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 ?" _* w4 d( z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t) y! E$ ^5 \( v, j4 S'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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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办法》第十五条提及的"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三次的,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M: O5 |& L9 ]( w& x!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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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d) \) h5 C/ n
上述红色部分的三个概念是不同的,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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