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6-5-4
- 注册时间
- 2010-10-8
- 威望
- 6904
- 金钱
- 75165
- 贡献
- 9994
- 阅读权限
- 255
- 积分
- 92063
- 日志
- 7
- 记录
- 7
- 帖子
- 3772
- 主题
- 165
- 精华
- 27
- 好友
- 1700
荣誉版主
一茅齋,野花開,陋巷箪瓢亦乐哉……
签到天数: 465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注册时间
- 2010-10-8
- 最后登录
- 2016-5-4
- 积分
- 92063
- 精华
- 27
- 主题
- 165
- 帖子
- 3772
|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0 P; u" }4 |- E% T
这是国家法律富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至于如何使用这个授乳假,没有明确规定。: x& p! I, [ \5 p
至于影儿版主所说的“一次性休完哺乳假”,应该是指集中提前使用授乳假。这个法律没有明令允许还是禁止,需要员工与企业自行约定。所谓的“哺乳假”,建议改称为“授乳假”较为合适!1 r& J$ @( [/ ]) Z% r
至于提到的“如果真是没人带小孩,母亲特别需要延长一段假期进行过渡,企业是否应该就员工实际情况弹性处理这个哺乳假呢?”1 e0 L! p. b) x( g+ M# l! Z7 b
这个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一些人性化的规定:* E( D" g8 y7 V" j' Z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 ]! E2 k# ~+ J# L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 g# j7 f$ m C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 X' e4 W! k r: H; {/ a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5 e4 t" Q/ _" V" O+ a( T: h* U
# I' j2 m, H6 r8 G5 `( Q' v另外,在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办法》第十五条提及的"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三次的,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5 R. i e1 @) M8 J* u, V( W7 C3 P6 A" V8 s b
/ e: K9 z+ V2 D. B& |) `- J7 x8 }0 i8 V8 d5 I3 m
1 u1 a0 g3 K: ?
上述红色部分的三个概念是不同的,需要注意。5 u0 i# k4 E/ B5 T8 X0 ?) s
|
-
总评分: 威望 + 25
金钱 + 38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