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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协商解除合同需不需要提前或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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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08:48: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在网上看了下MARK.YAO的几篇大作,关于其对劳动合同法研究之广备感敬佩。6 m4 O+ b/ _4 M0 B
另外,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不需要提前告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一事仍有些疑问。协商解除--大部分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员工提出的连补偿都不用了-当员工辞职处理),这种方式是可以即时解除,但在补偿协商时应该会涉及到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吧?要不员工凭什么浪费这部分费用呢?
8 H. O- A* i$ R2 D个人认为协商解除大都数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点所讲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 E+ M) I' }$ D% P+ y2 v% j( m
所以应该涉及到代通知金的问题。, [" t8 [8 p- _6 m' b* W
# E. T, ?, r, b% B" d( @* [; z

' q5 }9 W( `/ N% F: C各位同仁,你们怎么看呢?
6 G0 h7 L/ P$ B/ p- l* e6 [6 s4 }

点评

小差火  协商无定势,多付一个月少付一个月都可以,不存在代通知金一说。  发表于 2011-11-8 09:32  回复
markkk2010  你可以将大家的讨论扩展的内容整理一下,好便于加精华,谢谢!  发表于 2011-11-8 11:15  回复
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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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8:58:30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双方协商解除,至于是否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非代通金),看协商的结果,法律没有强制,用人单位可给可不给。 楼主所引用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协商的内容是关于合同变更而非协商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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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8 09:13:42 |只看该作者
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无须支付代通知金。
看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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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9:31:5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本帖最后由 bigbig009 于 2011-11-8 09:33 编辑 ; l1 A4 e1 @8 \' ^# x0 q
31号 发表于 2011-11-8 08:58 + {" j* s6 o( g8 Z
既然是双方协商解除,至于是否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非代通金),看协商的结果,法律没有强制,用人单位可 ...

$ A, k2 B) i& }9 R协商解除一般都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吧?一开始HR应该都考虑换岗位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除非此人能力或态度很差,如果是后者你的协商完全等同辞退了。。即使协商,劳动者什么要放弃这个代通知金呢?难道公司会多给补偿金?另外关于代通知金,司法解释就是提前一个月的代替通知金。
+ x  u& w8 Y0 x$ t8 e& r- Q如果是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带来不良后果,那公司就用不上协商了。% f& d2 E: D( o; T2 B8 h, E

点评

小差火  那可以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发表于 2011-11-8 09:39  回复
31号  劳动者违反规定,但不严重的话,企业仍然不能单方解雇。即使符合解雇条件,双方如果能协商解除,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用工风险。  发表于 2011-11-8 0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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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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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9:42:06 |只看该作者
可参考上海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 C' u) r4 D% K8 |$ I9 D/ `* K目前,法律规定代通金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不过,有的地方会有些特殊规定,比如北京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话,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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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9:42:12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协商,就应该看双方协商的结果吧,不一定非要另外付的,不过我还遇到过具体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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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9:50:21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g0 i/ k1 o5 n  d! i0 l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V' C3 C" n* r" @9 L2 `4 m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S1 X% `* Y. K& p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S4 Q8 P, e) r! R& c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 _1 {' }& Z6 c* v9 y+ `==============所以,只要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的。需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看协商的结果。如果员工不主张,就不用提前或支付;如果员工主张,就需要提前或支付。

点评

宇一子衿  比较认可你的观点。既然是协商,只要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双方协商的结果都应该是具有约束力的。  发表于 2011-12-13 2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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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9:54:49 |只看该作者
bigbig009 发表于 2011-11-8 09:31 + n4 g7 O2 i+ b4 E6 V, c( k
协商解除一般都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吧?一开始HR应该都考虑换岗位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除非此人 ...

& d8 ~7 |" v- j& j0 `4 N员工可以提,双方可以谈。
- j# o& V: x; o% y  S0 t* z法律既没强制要求给,也没规定不可以给。
0 c0 K, M4 ?) j: j0 K/ U  O4 ]" t4 _' F7 Q  c$ r
同意差火兄的:协商无定势。( r! j3 B6 [; T/ W* q
就算法律规定应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协商只支付1个月,只要双方认可,签字画押,此协议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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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  你举经济补偿金这个例子就不太合适,个人认为,呵呵  发表于 2011-11-8 10:01  回复
小差火  这点存在点问题,目前昆山仲裁的判定标准为70%,也就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只要低于法定70%,如果劳动者要求补足另外的30%,仲裁不支持,若低于70%,劳动者要求补足,法律支持,因为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显失公平,这只是内   发表于 2011-11-8 10:13  回复
bigbig009  小差关于昆山的案例有问题。不低于法定70%时如果劳动者要求补的话,就说明协商不成功,就不是协商解除了。  发表于 2011-11-8 10:40  回复
31号  是协商成功之后的反悔问题,而非协商过程中  发表于 2011-11-8 10:51  回复
宇一子衿  协商只支付1个月,只要双方认可。。。也受法律保护?!——这一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规定吧  发表于 2011-12-13 2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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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0:07:30 |只看该作者
31号 发表于 2011-11-8 08:58
9 X/ \! m0 q3 k5 C6 F0 q既然是双方协商解除,至于是否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非代通金),看协商的结果,法律没有强制,用人单位可 ...

/ V0 ~  n+ e7 H; [' J% `: g你指的是经济补偿金不能和代通知金类比?; t+ a; Z' |0 y" G0 |8 R& i, m
还是双方不能约定只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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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  协商解除根本就不需要代通金,所以企业无论支付多少都没有问题。但经济补偿金有标准,显失公平可不行。  发表于 2011-11-8 1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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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0:27:5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kuai乐 于 2011-11-8 10:36 编辑
, B/ M+ n  ~+ s) \- G9 @
31号 发表于 2011-11-8 08:58
5 \( Z6 m' W5 m/ |$ {- [1 G既然是双方协商解除,至于是否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非代通金),看协商的结果,法律没有强制,用人单位可 ...

# l+ _( h4 K9 @
0 j4 t+ v+ q- V. @& }不能刻板的去理解法律,上海的那个规定能否把原文共享一下。
' S: ~- a- w& ^7 O
: X0 @/ X$ ^6 G( F) f# o0 r" A如果协商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额外支付一个月的找工作期间的工资也是完全合理的,' b/ |$ W9 D4 x0 k6 q: y
就算法律明明白白的规定了这时不能索取代通知金,也可以以其他名目给予。比如多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这是完全合法的。个人认为用人单位出于情理考虑,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话,也应当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所以说协商无定势;
6 y: @: ~6 \5 I$ k& E  m+ I- K* L3 m0 ~6 e6 C" x0 z+ @
第二个问题,显失公平。可以参考09年你们上海的一个判例。仲裁和一审的确如你所言,也有道理,但二审的判决却是支持协议有效地观点。' Q1 g; K6 h3 e4 j! A6 ~% \
地址: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ldxw/2010081844225.html) I- l5 N) |* t  e;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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