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12-7 09:39 编辑
我所在城市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量很大,就拿我手上的这个案件来说吧:员工在11月初申请立案,排期就在1个月后开庭。我上一个案件是安排在11月21日开庭的,以12月2日开庭的这个案件的编号来计算,10天左右(含周六、日)增加了差不多160个案件左右,晕,也就是一天要开16个案件,书记员都要全天候开庭,还一周无休,个别周六日也要开庭。据说,仲裁院内部的工作人员都跟领导这么开玩笑:象这样的工作强度,累死的话报不报工伤?领导就开玩笑答:报,不光报工伤,干脆给你们再追认烈士,哈哈。
废话少说,还是进入正题吧。 这个案件的案情很简单:员工于2011年4月6日进入公司,任职财务助理经理一职,但是,7月19日,公司突然以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辞退了员工。此时,员工已经怀孕2个多月了。员工的试用期工资是6500,转正后是7000。员工遂状告单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孕期工资3万元(从2011年7月19日至11月11日)。
2011年11月22日下午,我收到跟案书记员的电话,说是公司方今天才领取仲裁文书,同时申请延期,理由是:公司有部分证据需要做公证,而做公证需要时间。我于是跟书记员说:那我先去取材料吧,看完材料了我再跟双方联系一下,看能否作调解处理。看看俺啊,多么地和谐啊,一切都是为了调解,呵呵。
当日下午,我取了案卷的卷宗材料之后,简单地翻阅了一下员工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1、结婚证显示结婚日期是在辞退之后,也就是说,员工是未婚先孕的。但是,员工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又依法办理了计划生育证明。所以,即使未婚先孕也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2、医院的报告单显示2011年7月底,员工已怀孕近12周,也就是近3个月左右,那员工是否在辞退之前就已经知道怀孕了呢。后来再深想,即使员工已经知道其怀孕的事实,但是,本案并不是因合同到期终止而发生争议的案件,如果是这样子的,则员工知道其怀孕的事实还办理离职手续应视为员工同意终止,即员工放弃了法律规定的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权。而解除三期女职工的案件,不应审查员工是否同意解除,而应审查解除的事由是否成立。所以,员工是否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并不是本案的关键事实。3、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试用期是六个月。4、离职审批表显示的离职原因是不符合岗位要求被解雇。
虽然单位还未提供证据,但是,我可以想象得到,单位的答辩意见肯定是:员工在试用期间,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被单位辞退了,因此,这个辞退是合法的。单位的举证可能也是围绕着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展开的。 鉴于员工还在怀孕期间,算算,哺乳期满日期可能要到2013年的2月,由于员工的请求是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则这期间的工资,即使调解打个折,数额都会很高很高的,那单位可能就不愿意调解,宁愿一门心思地去打官司,只要他能证明辞退是合法的,则员工的请求肯定会被驳回。因此,案件调解的难度极其巨大。如果想庭前调解的话,可能要想法子压压双方,总要让单位觉得他的做法还是存在着问题的才行,总要让员工觉得她的请求是木有道理的才行。另外,还要劝说单位先不要做公证了,可以把这笔原计划支出的公证费节省下来,补偿给员工,这样便于双方的调解工作。
我又看了一遍材料,觉得离职原因是“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字眼很刺目,如果是这样的离职原因,从字面意义上看,不符合岗位要求能否说是不胜任工作呢?如果套上不胜任工作的,那单位是否安排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了呢,木有的,则程序有瑕疵。即使程序上没瑕疵,鉴于员工是三期女职工,单位也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予以解雇。当然,我想,单位肯定是说不符合岗位要求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是,俺已经拿定主意,就拿这点来压迫单位了。
俺拨通了单位联系人的电话,联系人是法律部的员工。懂法就好,沟通起来可能不费劲;但是,懂法也不好,偶忽悠及打压起来可能反抗会比较坚定和坚决。
我先介绍了我的身份,然后说:听书记员说,你们因为要公证,要求延期。我想知道是什么材料要做公证。联系人就说是一些电子邮件和网络上的招聘广告,用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偶让联系人先别做公证,按时开庭,开庭后这些材料需要做公证的,偶会给你们这个时间的。同时,我提出了,希望可以调解。这样,你们也不用白白浪费这个公证费,也可以考虑把这个费用补偿给员工调解了算。联系人就说,这个员工工作表现怎么怎么不好,业务做得怎么怎么差,而且,是未婚先孕,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也没跟单位说已经怀孕了,现在又返回头来告单位,因此,老板不愿意调解。偶反击:你们辞退的事由写的是不符合岗位要求,从字面来理解,是不胜任工作,而不胜任工作,因员工是怀孕女职工,则不能辞退。从这点来看,你们的辞退可能有问题哦。联系人则说: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希望仲裁庭能把这个辞退事由放在具体的环境里来理解,不要割裂地片面地理解。又说:不希望法律帮助那些不能干好工作的人,不能员工一申请仲裁,你们仲裁部门就来压迫我们。
偶们就此问题争执了一番,鉴于联系人懂法,偶自以为抓住单位的痛脚,却无法实现压迫单位自认为自己作错的目的,总之,单位就不太愿意给钱,也就是不太愿意调解。她也说,晚上刚好和一些律师、大学法律老师等聚会,会就我的观点征求一下这些法律人士的意见,看到底不符合岗位要求应理解为不胜任工作还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案件如果想调解,不可能不打申请人的电话的,于是,偶又拨通了申请人的电话。偶倒是单刀直入,直接说,偶给公司方打过电话了,但公司方不太同意调解,不过,我还是想尽力帮你们调解一下的,毕竟女人怀孕了也不容易,无法继续谋业。只是,听公司的意思,你是在工作中出了很多的问题,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所以才辞退你的。而且,公司说,有一些你的工作邮件中,你自己都承认了你有些工作做错了。你工作是怎么一个状况,你自己心里也清楚公司说得是否有道理,我是不清楚的。但是调解的话,我只是尽量协调一下双方的需求,现在公司的态度比较坚决,我想征求一下你的意见,如果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确能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你能否接受调解,金额大概几千元,到时我会帮你争取的。申请人倒是很感谢我,也说,其实原来也不想告单位,只是后来觉得自己怀孕了,而且工作没有什么大的过错,想想太不愤了,才告单位的。如果是单位真有证据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同意调解。
挂了电话之后,就如何理解不符合岗位要求这个问题,偶登陆了QQ,在中人网的几个QQ群和仲裁员群都征求了一下意见,基本上,中人网的群的群友回答是理解为不胜任工作,仲裁员群里,偶最佩服的李迎春博士倒是觉得,字面上不好理解时,可庭审时问用人单位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还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其回答为准吧。偶说:庭前调解给双方打电话做思想工作时的回答,单位回答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回答是不胜任工作。李迎春就说:那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吧,因不符合岗位要求完全可以理解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再说客观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理由肯定是从没有经济补偿的理由出发的,这比较符合客观事实。当用词不规范,但有两种理解时,挑一个更切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理由。偶愉快地接受了李迎春的建议。
之后,偶们又就如果裁决单位与怀孕女职工继续履行合同,三期女职工的待遇问题展开了讨论,李迎春倒是觉得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的“孕期工资按全部工资的60%支付,产期工资按全部工资的100%支付,哺乳期工资按标准工资的75%支付。”不太合理,觉得既然裁决恢复劳动关系,说明企业解除违法,应当支付这期间100%工资。否则,都是解除合同,争议期间都没有上班,裁决恢复劳动关系的,没有怀孕的员工可以获得100%工资,怀孕的员工只能获得60%的工资,不太利于保护三期女职工,所以,不太合理。(PS:题外话了,深圳的筒子也甭管意见合理不合理了,处理类似案件就是按照这个标准来支付的。)(再PS:据偶知道的,类似情况,广州的三期女职工的工资标准是:产期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按照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晚上10点多,偶接到公司联系人的短信息,说是晚上已经和朋友们(包括律师、大学老师等不同身份的法律工作者)聊过如何认识不符合岗位要求这个问题,大家的意见都相当统一,就是岗位要求是在入职前就定下的,是录用条件的替换性说法,法律上的理解需要遵循实质意义,试用期间不符合岗位要求就代表不能正式录用,否则就不叫试用,这种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只是换种说法。希望仲裁员再看看普遍的理解。公司觉不愿意莫名其妙为他人过错买单一分钱,老板也十分气愤,说这样和抢钱有什么区别。真的希望能多考虑企业经营的难处。谢谢了。
偶看了很无奈,觉得这个案件是肯定调解不了了。
11月 23日11点左右,偶又拨通了公司联系人的电话,偶还是强调了:据偶在个别QQ群向HR们做调查,多数人都将不符合岗位要求理解为不胜任工作。对方就辩解:如果你单纯地拿这句话来问别人的话,多数人都是那样的理解,但是放在本案具体的案件背景里了,则可以让人得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解。又说:不希望法律帮助那些不能干好工作的人,不能员工一申请仲裁,你们仲裁部门就来压迫我们,就要我们企业给钱。偶就说:偶是把背景给人交代清楚的,但多数人都同意我的理解。
然后,我们又是一番争执,联系人又是一番抢钱说,哈哈,偶实在很汗啊。最后,偶说,如果你们的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是充分的,我体谅企业的难处,但是,也希望一下企业能支持我们劳动仲裁委的工作,能不能这样子,把原本要支出的公证费、翻译费(多数邮件都是英文的,按照法律规定,英文书证需要提供中文译本,否则,这样的邮件将不被采信。而实践中一般需要找一个翻译公司来翻译,会认定翻译公司的翻译件)这些补偿给员工就行了。我们现在调解是不问对错,只是希望支持和理解一下我们,你就当公司的福利,给怀孕女员工一个红包就好。听了偶这么说,联系人倒是很高兴,或许她觉得只要不说我企业做错就好。但是她也说了,这个红包的数额,可能不会太大。(一般说来,做网页公证、翻译的收费就是1000元/项)。偶也懒得再跟联系人争执了,只是催促对方赶紧把材料给交过来,按期开庭。偶心里想的是:等到你们交了材料了,哼哼,偶再去挑你们材料的问题。
11月25日下午,公司联系人给偶电话,告诉偶已经邮寄了证据材料和答辩状给书记员。 11月28日下午,偶去书记员处取了公司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答辩状没有太多的新意,大体上还是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些,当然,最后还是强调了一下企业的立场:对于象申请人这样,妄想通过申请仲裁,不付出一分劳动而在家等着数钱,为此恶意仲裁借司法途径达到不法目的,有违法律诚信及社会公德,企业绝不妥协。
证据材料倒是提交了14份材料,内有招聘广告、应聘简历以及邮件、证人证言等。招聘广告的要求多数是很空泛的,比如:熟悉国家、相关地区的财税政策、法律法规;熟练操作财务、ERP软件系统以及EXCEL等办公软件;工作态度积极,踏实勤奋、做事认真、细心,有较强的责任心。这些招聘要求或录用条件都是不容易量化的,果然,在相关邮件中,公司想据此证明员工不熟悉财务、ERP软件系统,工作态度不积极等,偶就觉得因无法量化这些指标,不好下定论员工就一定不符合录用条件,顶多只能认定为不胜任工作。所以,单位如果想仅凭邮件来证明的,偶基本上是很难支持的。当然,招聘广告里也有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标:比如:财务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企业会计经验,其中2年主管;中级会计师资格证。
4个证人都是单位的在职员工,这样子,这些证人与单位就存在着利害关系,偶基本也是不会采信的,不过,偶还是看了一下证言的内容,不出意外,多数也是说员工怎么缺乏责任心,怎么不熟悉财务业务等老调重谈的内容。比较有新意的是助理人事经理的证言,说员工在面试的时候说有中级会计师证书,但入职的时候未提供,理由是忘带了,改天记得再补,但后来也没补充提供。
鉴于中级会计师资格证是明显量化的指标,所以,庭审的时候还是要问一下员工这个事实。
偶又翻看了员工的应聘简历,是通过前程无忧网站递送的,内写明:2010年8月,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看完单位提交的材料,偶就给员工去了个电话,通知她去书记员处取材料。偶的想法是:双方事先都对对方的材料有准备了,这样,庭审可以加快进度,不要磨蹭。员工答应了,偶记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这回事,就顺便问了一下员工:是否有此资格。员工犹豫了一下,还是回答,原本应该在10年8月考试取得这个证书的,后来,因为家庭事务的耽搁,导致没有取得。
员工的回答让调解工作出现了另一种结果,那就是做通员工的思想工作,接受比较少的金额调解结案。
偶就告诉员工,单位提交的招聘广告上有明确的要求:中级会计师资格证,而且,该招聘广告也得到了前程无忧的盖章确认,所以,偶是会采信的。再者,你给单位自己提交的简历上也明确了你在2010年8月就已经取得这个资格证了,而事实上你没有,这样子,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还是很明显的。所以,建议你接受调解结案,我会帮你跟单位争取尽量多的金额。员工似乎也知道案件结果不利于其,还是感谢了偶的好意,说等她先去取材料看后再做决定。 29日上午,偶又打通了单位联系人的电话,还是问调解的情况。联系人就说,仲裁不考虑企业的利益,员工一告就来压迫单位,逼接受调解。偶就回答:偶其实是挺同情单位的,但是打官司就是看证据,偶是相信你说的情况,员工不符合你们的用工要求,不过,你们的证据,主要是邮件,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先不说怎么理解这个不符合岗位要求这个事情了,你的录用条件都是泛泛的东西,这样很难让我无条件的采信员工满足你说的情形。而我正是同情你们单位,觉得你们说的比较接近客观事实,所以,才希望调解,这样,可以帮单位减少成本,避免败诉的风险。你说偶压迫了单位,但是,偶告诉你,偶其实更多的是压迫员工,帮你们跟员工说她哪里表现不好,不合格,这样,员工才同意让偶帮她跟你们调解的,否则,你想想,员工原本是要求30000元,现在她答应作出大幅度的让步,这不是偶们仲裁做工作的结果又是什么。这样说了之后,联系人的心态好了一点,不再敌视偶们仲裁员了。然后,偶继续做调解工作,联系人问偶要多少钱才可以调解,偶就说:要不5000吧,偶其实心里还是想帮员工稍微多争取一些,毕竟,别人怀孕了,不可能再找工作了,所以能多一点就是一点吧。联系人张口就说不可能,顶多给2000红包。偶听了这个数额表示很晕,说,太少了,偶很难做通员工的思想工作,然后又左劝右说的,联系人同意提高到3000了,但说还要找老板请示。偶说,你们再加点吧。联系人问,那你觉得多少合适。偶想想说:偶其实挺同情单位的,要不,3000就3000吧,偶先在这个基础上做做员工的思想工作,员工同意的话就行,如果员工不同意的,你们也别3000封顶,再加500或1000也是可以的。联系人也同意了,让偶先跟员工联系再说。
偶接着给员工打电话,说是在去取材料的路上。
29日下午,偶又打电话给员工,员工倒是看到单位提交的材料了,觉得在中级会计师资格证这个事情上她的确有过错。偶也明确表态了,偶有很大的可能性会据此驳回她的请求。但是,偶还是同情她的情况,希望调解能帮她争取一些金额。至于金额方面,单位一开始觉得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调解,现在同意2000了,这样子,偶再帮你努力一下,争取半个月工资好了,就3500元,你看是否可以。员工再次对偶表示感谢,大概也觉得,调解是最好的结果了,能要到多少就是多少,所以,同意偶提出的方案。
至于为什么不争取4000元,虽然500元不多,偶还是觉得,也给联系人留有余地吧,别把太逼迫人家单位了,这样,你好我好大家都好。
联系人经汇报领导后同意了3500元的调解方案。 12月2日下午,双方签署了调解书,公司方并当场给付了3500元。
庭后,员工方给偶来了电话,还是又表示了一番感谢,偶笑纳。不久,也收到联系人的电话,还是说,虽然偶压迫了单位接受调解,但是,还是很感激偶在这其中的工作的,也很欣赏偶的努力。偶还是厚颜笑纳了。嘿嘿 看来这案件的结果还真的是皆大欢喜啊!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