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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锡城风 于 2011-12-15 09:06 编辑 A; D, ^7 a- l
% h# j3 U# ?7 }# B/ r1 X, @! R7 H
热点透视
5 G/ a8 p e) a0 m 强征五险:企业可能因高社保费率裁员
+ n) v4 R: \8 v0 _9 n0 Q2011年11月15日,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在缴费办法层面,强征“五险”,增加了工伤和生育险。2 j6 K% B# j& x5 E2 r! Z
但在一片叫好声背后,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我国社保费率偏高,整体费率超过40%,位居世界前列。由此引发企业负担加重,从而引发降薪、裁员的担忧。
/ E8 C& K6 {8 B, ^12月1日,首都经贸大学社保研究中心主任吕学静说,目前我国各项社保的缴费比例大体是:养老保险单位缴20%,职工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缴8%,个人缴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5 D4 ^" z% m'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各在1%左右,个人不需缴纳。1 Y" Y2 t' \# z- J' {7 n- q
这些缴费比例累加一起,就是我国目前整体的社保费率。
. k7 N% c# B3 B' J看似冷冰冰的数字,但对于北京市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专员林梦圆来说,这是她经常接触的数字。
6 r0 H, b2 Z5 c5 k5 q8 Y1 I! B0 x( {11月19日上午,她给记者算了一笔公司的社保账。
4 O3 ^5 O E! E" P2 K7 |7 _这家公司有近200名员工,大部分是外地人。10月份公司社保费用共支出32万元。目前,公司人工成本共计约110万。这样算下来,每月的社保费支出就占到了人工成本的约30%。5 Q+ p5 ]. l$ G" A$ p# [
这还是公司大部分员工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如果生育保险全部缴纳,每月还会多支出近7000元。为了控制成本,公司近期已削减了人员招聘计划。
7 J" e, s3 r8 p7 z“总体超过40%。”吕学静分析,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30%左右,个人为11%。一些地方比例更高,整体费率会达到50%。
; |* Q' x( \+ ~6 p$ t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的社保费率也“名列前茅”。
" s" n8 R0 B/ ]1 x$ r2 u6 x* s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提案中表示,我国社保费率偏高,在与125个国家的社保费率对比分析后,只有11个国家的社保费率超过40%,而且主要是发达的福利国家。
' w P6 y; d+ [ S目前中国社保费率高于德国、美国,也高于日本、韩国。全国工商联认为,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99%,社保费率过高,会对其发展带来重要影响。5 o+ U/ N+ j0 {0 T" n7 k0 ^+ I
【律师点评】5 R( [6 O; n. \0 m: O
) Y5 P: U5 B0 W
1 G l, i7 V; A8 H强制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五险的初衷是保障员工在职时生病、工伤、生育以及退休后的合法权益,但当前过高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确实让许多中小企业背上了沉重的成本负担,而为了避免违法,用人单位能选择的就是前文中所说的裁员或降薪。而现实中许多员工为了避免缴纳过高的社保费宁愿要求公司不为自己缴纳保险,从而增加了自身及企业的风险。3 c" c& J5 R" B& I7 A% w
在就业压力及企业经营压力居高不下的今天,降低就业率和提升企业经营活力的意义远比扩大社保覆盖面及增加社保收入重要。而对于社保“入不敷出”的状况,不应一味的把收费压力落在企业身上,政府应承担起必要责任。& R: n' R5 k0 t# x' g. j' X
# }% ~; ]- b6 Q/ R
案例集锦
* z: R# u( \# j6 W) l
( d, ?" _) J$ Z n7 r员工多休年休假 单位不可要求员工再补偿8 Z+ ~' H2 T- b! j4 s
张某2000年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后于2006年进入天津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2011年9月5日张某提出辞职,公司再三挽留未果后着手与张某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在计算当年度年休假时,人事发现,张某本年度一共可享受10天年假,截至9月5日,张某本年度一共工作248天,经折算可享受7天年休假,但张某已将10天年假全部休完,因此要求张某将多休的3天年假工资补偿给公司。
. ]4 \6 W. o* Z对此,张某表示自己休年休假是经过公司批准的,公司确认过的事情就不能再反悔,就不能要求自己补偿。而公司表示张某工资很高,3天的工资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张某必须补偿。双方争执不下。" g1 [' s2 U8 f+ i. u5 y$ i8 y! h& v
【律师点评】9 I; X! T/ k$ z( N8 P0 L
& w) e0 a) C. \ j0 B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员工离职时,经核算多休的年假是否可以扣回?
6 E+ s6 _' ~$ U- M# m我们认为,对于多休的年休假,公司不可以扣回。1 F+ g: V, V8 N w$ R3 T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 V7 I0 G5 \! i! a( l2 x" u* B) N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x1 Y4 V/ _' T$ b- E; S" r' @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2 J3 k/ `2 L& ~* t* z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 O: V+ D" |& B. O2 |' J因此,在本案中,公司不得要求张某支付多休3天年休假的补偿。
# q# O- i8 [" @% Y& o7 u而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发生,用人单位在审批员工年休假时,应依据员工本年度已工作天数适当批准,而不要在尚未到年底时允许员工休完全部年休假。8 N `2 y# r; @. q) }5 f/ @" O1 O
& I( z2 Y* L( F8 j# U- M7 m有问必答* a; k2 @. B; B# f/ e
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何时?
8 O% U$ U. t. z, C# ?4 S【律师解答】
; Z2 | F7 z) d% p9 S$ z6 L) j- i4 U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 r1 C, k: r0 h5 b- L2 N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r2 u' n. n7 B( l5 R* Q4 W, k; e8 W: w1 A4 F8 h
百家争鸣
8 A0 H @( x# E% L) @( R. m# B/ `0 g$ \5 N E5 h
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员工能否享受正常的待遇问题
/ M$ v7 f8 t! ]! A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特殊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是对于女职工“三期”期间应受的待遇有特别的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用很大的篇幅来规范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劳动法律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 ~- @% O L! M# t那么,此类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相关的待遇问题的处理应以何为依据。实践中,各地规范并不相同,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 ^/ B3 Y; r+ n. C% {7 B- I但是从以上两市的规定不难看出,尽管在具体的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职工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如果员工在怀孕期间身体不适请假,可以以病假处理,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1 g1 Q/ n7 _8 `$ G+ @& C1 z
- [! U+ [9 t }+ v新法速递9 Z* j5 f! T+ [% E- Y% h/ d. d; N
& ^1 P# F! |: N( r8 l8 A( I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W4 z3 S2 l) H* |1 ?8 a& i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人员:
- Q4 L; B" \9 P! g7 j, |! i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4 h: h) j; _# y/ Z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z% v+ a; l3 b% T9 u$ G) T(一)成年人筹资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至372元。% T5 ]* b+ |: z; C
1.居民个人每年缴费从120元提高至15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20元提高至222元;
d" P" `+ Y+ T) j1 t, ~0 X' Y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至75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80元提高至297元;
0 X0 e6 q8 q: ]0 m3 [" F+ D0 Y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至75 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80元提高至297元;; H; B- E" D! y0 x% [& Y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至75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80元提高至 297元。2 p. [3 l0 g) T) i" _5 O3 Z
(二)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筹资标准为从现行的每人每年140元提高至262元。
- x* U/ A3 N0 Z4 g1.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每人每年缴费从20元提高至 4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20元提高至222元;5 `0 I- X* S: P5 V2 ?
2.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个人每年缴费从10元提高至2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30元提高至242元;& S# O) v# L# v# ^& N8 [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学龄前儿童、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每人每年缴费从10元提高至2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30元提高至 242 元。+ H9 U5 O L- B% A2 L' W' W, }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_, {) O; q1 N7 R' l$ b1 ^. X' P" G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现行的一级医疗机构75%、二
% O' {/ U9 Z3 C" H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5%,分别提高至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2.5万元提高至3万元(不含大额医疗补助金)。
% Y5 E. S# Z& c* M$ S参保人员就医,参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同时适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目录部分支付比例等规定。
, G @$ Q4 B4 u M6 H;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增加门诊大病病种及支付比例。# ]& L* Q. t( {% K! ]. U
(一)提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现行的40%提高至50%。增加每次门诊起付线,标准为10元。单次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50元,一年内统筹支付限额为150元。
+ m, I* a% g- S* z/ r: L8 G7 B. }(二)增加门诊大病病种。由现行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增加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两种门诊大病。
0 q- Y" \, M* ~: _& T+ l' i(三)提高门诊大病统筹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大病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现行的50%提高至60%。增加每次门诊起付线,标准为10元。一年内统筹支付限额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为3000元,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和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为1500元。) s+ H! M* e2 F4 [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 E$ v. Y5 L: Z0 ^0 \+ Q) j6 i& e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 S$ S' B" m5 ^7 F$ o&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R' O0 W" X: i0 m' t/ G% K) E0 F& A1 x# U5 H. \: |% v$ |
7 J' C) a% ]3 |
5 q' g9 N* G! u. b) r华厦通面面观( y. a6 F' q9 [% B' }
: ^, B* }) h$ [; O! u/ JHR如何做到内外兼修
/ a n' H% S, E8 M一、所谓内炼成熟的心态,就是指通过修炼达到性格的成熟稳重,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
- o6 T1 V9 `5 ~/ `4 x: E1.做HR需要能洞察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对人敏感,能从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中抽丝剥简。HR是一个管人的部门,常常会面临各种棘手人际关系问题,比如其他部门不配合工作,某个领导的亲戚经常违反公司制度等等,这些都需要HR具备高超的人际处理技巧。对于其他部门不配合人力资源部的工作,有可能是觉得人力资源部不能给其带来任何的帮助,因此对人力资源部不重视。# x- J9 W; u* H4 Q% g1 G
2.HR还需要保持一颗积极乐观的心态。心灵的强大比任何都重要,作为HR可能承受角色定位的压力,比如老板把HR定位为执行层面,当作后勤服务人员。同时可能充当老板与员工之间的夹心饼干,这个时候,如果没有乐观的心态,很难在HR岗位上坚持下去的。
0 `/ z2 E+ Q3 ~+ }- u: ~9 A/ w1 M: }3.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让员工,让业务部门体会到你是职业化的,比如在处理一些敏感的员工关系问题上,你能否展现自己的职业素养,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让对方都感受到你的职业素质。
( D9 U6 Q, l# {3 ]# J" k注意:内功的修炼需要一段时间去经历的,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L- i/ m+ V& b/ h* j9 k# F
6 ^& x" E; }1 _2 @0 j9 ^/ I( H; {5 ?" U3 b8 Z$ \. K$ J" y# E; m9 {: |
二、外炼精通的专业,就是在修炼超强的HR专业能力,比如人力资源的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如何才能修炼到超强的专业能力呢?2 ~' G9 a! L, m% v1 n6 V
1.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不少HR是半路出家做的HR,对HR的知识掌握程度只是一知半解,因此,要想在HR路上走的更远,还需要系统的学习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将过去零碎的知识串连起来。学习的途径有很多,比如考人力资源管理师证、自学人力资源教材、网络学习等。
1 q2 m. I* j+ C3 o8 m2.学会运用基本的人力资源工具。不少HR空学有满肚子的人力资源知识,问起会用多少工具时,半天答不出一句话来。
) x& v2 _- k/ n5 b4 [- ^% n3.在实战中积累经验,总结自己的一套思路。光有书本知识,光有工具还不够,因为书本知识是理论的,工具在不同的公司运用的效果也不同,只有在实践中去总结经验,那才是自己最宝贵的财富。& d+ ^1 G- i2 B1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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