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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angmeimei 于 2012-2-21 13: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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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特指有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的不适用),我想增加一条内容用于避规用工风险。风险就是“员工劳动合同在出差期间到期了,如何处理避规风险?”我们公司目前有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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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业务的特性,需要到客户现场安装调试设备,需要派遣一些员工出差。比如装配钳工有的时候,在外出差3,4个月,甚至5,6个月,在他外出出差的时间里,他的合同到期了。如果打电话叫他回来续签,不现实。出差何时能回来,要看客户那里装配进度。所以这里就有一个漏洞在里面,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办理续签手续,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像我们公司有的钳工在外出差时间有时候长达1年时间,合同在他出差的时候,还有6个月左右时间甚至7,8个月才到期,但是他一出差就长达1年时间,合同肯定过期。一过期,没有及时续签,就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就产生法律风险。请各位沙龙群友、HR专家、法律专家为我出出注意,该在合同里如何约定一个条款,可以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 F2 K0 ?+ J5 P! z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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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也想了一条内容,但是我们的领导说这条内容不好,对企业不好,因为企业和员工变成了“无固定期”合同,对企业不利,所以我就想不出更好的条文来,请大家帮忙。我的拟订的条文是“因客观原因,如果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未及时办理完续签手续的,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期满后,自动续签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除本合同期限外,其余条款不变。“无固定期限”合同生效时间自本合同期满之日起,合同文本以本合同为准。若甲乙双方重新约定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以续签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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