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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mutou0791 2014-7-2 13:45
所以公司要从制度上来规范,避免大的漏洞。
引用 ycdbkun 2013-1-30 08:24
高手。
引用 ycdbkun 2013-1-30 08:24
高手。
引用 伊蓝雪人 2013-1-29 15:26
来晚了。答案都已经公布了。
引用 福气老高 2013-1-27 10:00
赞同t95611的分析
引用 ycdbkun 2013-1-25 08:59
1、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公司以新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2、集体合同的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本人认为,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角度出发,应按从高原则,所以,公司应补足。
引用 lark1234 2013-1-24 14:04
如果是向劳动者公示过的规章制度,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吧。第二个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有集体合同,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集体合同,需要补差。
引用 Ali_tyler 2013-1-23 22:22
本人认为:1.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公司正常的分立、重组等情形,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也就是说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内容可以继续履行。
          2.合并后的B公司新规章制度未与张某本人履行民主化确认手续,因此不应按B公司新厂规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3.B公司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在2010年6月,那么张某可以于2010年6月后追索本人实际工资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的工资以及由此  
            产生的赔偿金(按拖欠工资算)。
          4.张某可以仲裁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追索B公司拖欠的双倍工资。
以上是本人的一些观点,问题(1)t95611朋友回答的相当精彩,引据充分,在这就不多加赘述。问题(2)t95611朋友引据了地方性法规,法理是正确的,我想各地方法规亦应如此,我只是强调应对企业违法双倍处罚。
引用 蜀道_周 2013-1-23 12:42
该案例中
   1. B公司按照新规章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有问题。张某与合并前的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应当由B公司继承。
   2. B公司依法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对张某适用,其支付张某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报酬,应当予以补足。
引用 绿桂桂 2013-1-23 10:28
其他的我不太清楚,但有一条我是知道的,就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大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以集体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条款作为制定的最低标准,其他内容还是向大家多学习学习~~~
引用 thomastu1979 2013-1-23 09:59
t95611: 问题1:B公司虽然合并了A公司,但是原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相关权利和义乌由B公司继承,本案中主要关于新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优先适用性的 ...
赞同关于工资部分差额补齐,具体原因不解释,3楼已经说了!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部分,需具体情况分析,问题中未明确说明。情况一,B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并明确告知张某,张某未提出异议(具体操作可以有很多种,比如签署有关声明或合同变更确认书等),应视为合同条款变更有效,新合同条款法律效应优先于原合同条款,此时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情况二,B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未履行法定程序,或未明确告知张某,那么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应承担相关责任。
引用 t95611 2013-1-22 16:46
问题1:B公司虽然合并了A公司,但是原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相关权利和义乌由B公司继承,本案中主要关于新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优先适用性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优先与公司新规章制度,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公司制定了新的规章制度应及时就原合同约定与其相违背的地方进行修订,规避劳动纠纷,从本案例来看,B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规定与张某接触劳动关系是不妥的,张某可以通过相关渠道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问题2:主要讨论的是工资问题,自2010年6月份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报酬比张某的合同约定多500元,同样是优先适用性的问题,《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即按集体合同标准处理。 因此综上所述,公司应该自2010年6月以后每月发给张某的工资不低于2500元,发给2000元是不合法的,公司应足额补齐。 ...
引用 快乐东方 2013-1-22 15:19
抢了个第二。。。不会是千年老二吧。。。开个玩笑。
引用 未然90 2013-1-22 15:03
哈哈,先抢个位置,再慢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