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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gdocean 2013-10-7 22:22
1、如何判断小张的工作岗位是否具备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可以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公司产品和结构来判断是否属于辅助性岗位,至于临时性和替代性法律已经规定的很明确了,没有解释和操作的空间。
2、小张的工作是否应同时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才能适用劳务派遣?
只需符合三性之一即可
3、小张是否能通过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可以,劳动法没有排除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引用 ycdbkun 2013-2-23 08:08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说劳动派遣劳动者不能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来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 水中龙 2013-2-2 22:09
冷门案例,期待高手!
引用 方小亦 2013-1-31 15:35
前排
引用 水寒沙 2013-1-31 14:34
“临时性工作岗位”以时限为节点,应当理解为连续工作时限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而不应当认为出现新的临时性岗位。
    “辅助性岗位”是指与用人单位主业相对应的岗位。当然,辅助性岗位中也可能存在着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应允许用人单位选择是否使用派遣工。
    “替代性工作岗位”实质上就是“顶替空岗”,除了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之外,还应当包括原岗位职工缺勤、老职工合同期满新员工尚未到位等。
    是否同时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性”要求才可以实施劳务派遣,法律没有明确。根据法无禁止则自由,应该是具备“三性”条件之一即可实施。
    小张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他在没有服务期协议的前提下,是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天辞职的规定的。
引用 itami-jzj 2013-1-31 13:57
劳务派遣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违法行为,小张不能以公司用工岗位不符合“三性”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小张可以通过提前30天通知劳务派遣公司(以其它原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问题楼上朋友解说得很好。问题是今后公司用工的“三性”有何部门监督?
引用 thomastu1979 2013-1-30 12:05
我们先明确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给予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最新答复,倍受社会关注的劳务派遣问题“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如何定义的问题已有了初步的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
   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半年,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上述答复是针对国内劳务派遣进行的限定,意在规范国内的劳务派遣,防止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对派往国外的劳务外派暂无影响。目前,这一答复,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劳动部后即日起就已生效。
问题一,小张岗位为后勤保障部,主要处理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后勤保障工作,属于房地产公司非主营业务,因此可以界定该岗位为辅助性岗位。
问题二,从劳动合同法实践意义上讲,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是定义不同劳务派遣条件的内容,三者有统一,也有区分。从目前社会实践操作上看,三者可以同时存在,也可以单独存在;
问题三,小张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就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此他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离职! ...
引用 琅矸 2013-1-30 11:43
艾玛~只能抢到板凳了
这类案例没有遇到过,学习ing~·
引用 gaojunhui21 2013-1-30 11:35
呵呵,先抢个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