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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10-27 12:51 编辑
起因:公司一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合同未到期)。申请单只写了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和落款日期。因该员工一直以来工作态度和劳动纪律性都很差,公司老总当天就批准了。因劳动合同上有一项协议条款:员工违约,需支付其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违约金。该员工于是不同意立即办理离职手续,说要等30天以后再走。他的理由是劳动法上规定员工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想当然该员工不会用心工作,说不定还会在公司内造成不好的影响,站在公司的立场,自然希望早点办完离职手续,请他走人。/ [3 e) g+ k4 ?
我困扰的是:公司一定要在30天后才能让他走吗?不是公司批准哪天走就可以吗?劳动法上没有明确的说明。请教大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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