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08-2-27
- 注册时间
- 2006-4-19
- 威望
- -10
- 金钱
- 2752
- 贡献
- 126
- 阅读权限
- 50
- 积分
- 2868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1400
- 主题
- 494
- 精华
- 5
- 好友
- 0
该用户从未签到 - 注册时间
- 2006-4-19
- 最后登录
- 2008-2-27
- 积分
- 2868
- 精华
- 5
- 主题
- 494
- 帖子
- 1400
|
物业公司一名员工入职2年7个月,今年初表现不佳,经常将公司的事情透露给业主,而且工作较拖沓。主管与hr多次与其谈话,可是改进不大。7月,hr与其面谈,口头通知其整改工作方式提高效率,并給予其自本次面谈起为期两个月的考察期。至9月底其表现并未改善,hr遂通知其9月底离职,并答应补偿其一个月的工资。该员工已离岗,但至今仍拒绝交接,要求按照劳动法补偿3个月工资。当初公司与员工签定过一份3年的内部合同(05-08年),有条款规定“一方在合同期内解约,为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需向另一方支付工资5倍的赔偿金”。因此该员工在补偿3个月工资外,另要求补偿此5个月工资赔偿。
: i9 [+ U6 I% _: u3 I+ g 该员工未交接的事务中,有其与业主维修发生的单据之类的,可能有小额维修款。
0 W7 M) b; j$ u8 h6 x5 ^ 请问,该hr该如何解决此事?先谢过大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