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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现遇到这样一个情况:
因公司发展需要,一员工的工作能力不太适合公司的岗位需求,于是刚辞退了该员工(该员工入职三年多,原来做过调岗),现协商支付其赔偿金,上班到4月5日并同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正式离职日是4月12日(因该员工在离职时方告知我司其在2月份已领取结婚证,故申请休婚假;而我司确实有规定婚假可在领证一年内休)。
社保只购买至3月31日,并协商同意支付员4月份任职期间公司应付的社保费用。
4月7日,该员工检查发现自己已怀孕。
请教各位同行:
在此情况下,
第一:我司是否需补回其4月份的保险并一直购买到其生产呢?另外,由于广州规定员工享受生育险的前提是在同一公司连续购买11个月,如果我司给她补交,那么生育险待遇是否还能正常享受?
第二:如果员工个人要求公司给其购买保险到其休完产假,但不再续合同(即不再在公司上班),是否可行?
第三:是否有更好的处理办法。
备注:提前告知其要解除合同时,到办理完毕手续,公司及员工本人均不知怀孕事实!现我司也较被动,因已在上个月招了一个新员工接替该员工的岗位了。
以上请各位同行及前辈支招,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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