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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L5 u1 W+ u+ B% T7 h4 ?
9 ?" [/ V1 N2 j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6年三、四月间曾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很多群众反映,目前,有的用人单位存在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规范行为,使得劳动者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不利于稳定劳动用工关系,而且在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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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4 q! s M;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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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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