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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关于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设限的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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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4 12:3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税务部门及税法的一些看法 一、如果税务部门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按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的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据此按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就不会出现虚假现象?而且如果企业或个人想通过住房公积金多得福利的话,就需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不是反而促进企业和个人缴税的自觉性了吗?建议出台奖励政策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多缴税,缴实税,而不是用层层设卡的方法。应当对纳税多的个人在退休和医疗保障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税务机关至今不给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1994年1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并施行至今已有10多年了,税务机关为何至今不能解决向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的问题呢?如果对于税务部门的这种违法行为不去问责的的话,怎么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三、税务机关未能履行税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我公司去年的退款至今尚未退到企业的账上,此外,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外籍员工的税款不计算在内,这符合税法规定吗? 四、税务官员和专家一再强调现在的高税收政策是为了帮助“调整贫富差别”,因而对高收入者多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是中国税法却对在中国收入最高的外籍人士大打折扣。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外籍人士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了象国人一样减除1,600元的费用外,还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此外,他们在中国境内的住房,交通,子女教育,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境内、外出差补贴, 探亲费、语言训练费等等,全部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http://www.bjsat.gov.cn/contentpage/law1208.jsp) 中国人咋就这么不值钱呢?外国人一个月上万元的房费和消费都可以免税,中国人就连住房公积金都得封顶。这在中国加入WTO的今天,在外国公司一再强调要和中国公司享受同等待遇的今天,我们还有什么理由继续让外国人享受“超国民待遇”? 为了外国公司的利益,有人还提议劳动部门将解雇员工的“辞退补偿金”也限制为以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并写入《劳动合同法》,这合理吗?高工资的人往往在失业后比低工资的人还难找工作,这一方面是个人期待值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客观现实造成的:所有的组织结构(除了官僚机构和“大锅饭”企业)都是宝塔型的,没有一个倒宝塔型的。职位越高,社会需求相应越少。在制定法规时,光听外资企业业主和资本家的声音,不听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声音,甚至以牺牲职工的利益为代价讨取投资者的欢心,这合适吗? 税务部门应当下大力解决工资外收入问题,企业营业收入与个体业主收入分配比例问题等。现在老师补课收入非常高,有时一天达万元(按每个学生由名师补课每小时收费100元,每次2小时,每班30个学生,上下午各1班计算)。MBA及EMBA支付给授课教师的授课费则更高。由于是现金交易。税务根本无法计税。很多个体经营者不计工资或少计现金收入,个人及家族的所有开销都走公司,也无法正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两块现金收入及工资计算方法是目前个税逃税的大头。 建议一:国家应当统一国人与外国人的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以免有歧视国人之嫌; 建议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尽快解决国人收入申报制度以减少工资外收入的逃税; 建议三:尽快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将纳税人的福利与纳税多少相挂钩,以鼓励公民自觉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四: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应当设立举报部门受理税务部门行政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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