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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劳资双方相互博弈 《劳动合同法》基本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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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6 14:4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6月29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劳动合同法获高票通过。通观以四次审议为主干的立法过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标贯穿始终,媒体与社会各界在如何实现公平保护的深入争论中,达成了以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目标,值得欣慰。4 v5 g' C: v1 p# m( P' ` 其中争论的最核心问题是立法宗旨。是“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这是立法者一开始就面对的难题。+ l) S5 y! V0 B9 w) B& m1 o3 h5 j 易才人力资源发展中心专家委员会的两位参与论战的人力资源专家董保华和常凯在观点上有分歧,一方从技术上强调该法的“合同”性质,认为劳资双方的权益应予“平等保护”,另一方则从根本上强调该法的“劳动”性质,认为此法属于社会法领域,在世界各国均向劳动者倾斜,针对中国劳动者的实际状态,“保护弱势”才能实现根本上的公正。 , x3 S5 }' o: l  这个分歧的实质是怎样立法才更能维护“公平正义”这一立法的基本目标。 9 j( i8 {$ G/ S: k2 t- }7 q. ]劳方代表和资方代表在这场博弈中,唇枪舌剑。从去年起进一步推行的一系列“开门立法”制度,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立法原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审议过程中,面对资方的游说和压力,劳方始终有机会表述自己的意见,阐明分歧的根本点。& S1 F/ w w5 T! v4 @ 立法博弈随法律通过一锤定音后,仍有人担心对劳方的保护可能在某些方面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如影响就业,或者因用人单位的规避而缺乏可操作性,沦为“观赏法”。但事实上,尽管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还将存在下去,但就业也有刚性的一面,企业要挣钱,终归要用人,不管劳动基准是高还是低,劳动基准的提高,与就业不足并无多少因果关系。更何况立法机构已经测算,在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守法企业的用人成本基本不会增加。* h( e: @& _5 r- e" \: l - K" j6 ~( B1 h' b6 S; c( @) q( _1 M- C1 |! D g0 P5 n$ [4 U 在这场博弈中,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基本达到了公平正义的这一立法目标。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一方面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回应民声,正视社会现实;一方面有足够的智慧与勇气,以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准绳,坚持正确方向,,从这层意义上讲,劳动合同立法是一次成功而宝贵的立法经验,很多立法者以及关注立法的人们都从中得到了学习,对立法精神有更深的认识。[EDIT]用户“论坛管理员”于2007-7-9 9:32:08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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